【諮商同意之後】「他們把整座山挖掉了」:南澳礦場爭議下,部落為何不再相信?
「是真的想哭,他們(石礦場)把整個山都挖掉了。」
今年63歲的部落當地的耆老Yukan回憶起兒時,和父母一起生活的部落景色,對比現今已被其他石礦廠商開挖過後的模樣,他感到無奈與心痛,擔心未來南澳北溪上游山區因為礦場造成的環境破壞,引發後續的災害連續效應,會危害到部落的安全,「所以我強力反對的用意是為了下一代著想,再來是為了我們的環境」。
族人們對於廠商開發造成的環境破壞以及對極端氣候引發的天然災害,產生不信任與恐懼心理。對此,陳政光表示:
第一,他說明礦場距離碧候部落的直線距離高達9公里,沿著溪流彎曲距離則達15公里,而礦場距離南澳北溪的距離為2公里。陳政光表示,實際運送礦石的交通路線、碎石加工廠以及粉塵影響,全都在冬山鄉的安平村。
他認為碧候部落並未直接受到環境影響,雙方對於環境影響的「直接承受者」存在認知落差,對於反對方的說詞感到無奈。
第二,對於反對的族人和公民團體常指控的牛奶溪水質問題,礦場方反駁,開採區僅供挖掘,所有礦石皆運送至安平村,進行封閉式的水循環清洗和壓乾泥餅處理。且面對這些質疑,他們連續三年每日拍照檢測,也定期透過第三方檢測單位進行水質調查,證明溪水變濁是因颱風或豪雨沖刷上游自然崩塌的土石所致,並非開發所致。
另外,造成台灣人集體恐慌的堰塞湖問題,礦場方表示根本不會形成堰塞湖,他們也交給林業署評估,其報告證實該區並無堰塞湖潛在危機。
第三,陳政光說為了澄清謠言,宜大石礦主動派車邀請了約200多位村民親自上山查看,證實礦場有依規定,從礦區至洗礦場鋪設18公里的柏油路面、設立沉沙池並進行礦場綠化。
然而,他表示多數強烈反對的部落年輕人或公民團體卻拒絕親自赴現場勘查,甚至以前去查看的居民僅在礦場聯外道路的入口拍照作秀,作為反對依據。礦場方也質疑,因為有外部環保團體的介入,使得單純的部落溝通變成了複雜的抗爭運動。
長期關注花東地區的環境生態的地球公民基金會梁聖岳專員表示,他作為協助檢視開發案的環境研究員,針對地質條件、生態影響及廠商環評報告的缺失提出質疑。
梁聖岳指出,台灣現行的水質檢測主要是基於「工業化學污染」的邏輯來思考。但是,大理石礦場的開採並不會產生化學藥劑污染,其真正的污染問題在於開採與洗石過程產生的「懸浮微粒(大理石粉末)」,環評報告套用化學污染的標準來檢測,完全忽視了實質的微粒污染問題。
並且,南澳北溪上游因地質條件脆弱(如東澳片岩),常有自然落石滾落,導致該溪流的懸浮微粒「背景值」原本就已經超過了污染管制標準。他批評,雖然水質混濁不全是因為採礦,但採礦行為確實會加劇這個問題,而環評報告是依循污染管制標準來要求監測,業者必須配合,不過當前的水質基準並無法應付採礦造成的水質衝擊。
山石崩塌是地表岩土體在重力作用下失去平衡,向下或向外移動的現象。
梁聖岳表示,許多落石滑落現象其實是來自過去採礦留下的舊礦區。依據山崩地質資訊雲端服務平台,將山崩災害分為:岩屑崩滑、岩體滑動、落石三種型態,其主要機制受地質結構、水份滲透與外力擾動影響,促使下滑力大過抗滑力。
對於山上已經鬆動的石塊,他表示若石塊受到外力影響,就有可能滾下來,若沒有妥善處理的話,會是一個長期存在的地質風險。
「這個事情從過去到現在都沒有被好好處理,然後它的影響延續到現在。」
他說明雖然開採屬於表面淺層的開挖,產生的崩塌也是屬於淺層與表面的,應該不會造成深層的地質浩劫,但還是認為,礦場方應該要把石塊滾落問題、南澳北溪形成污染的因果關係、具體的環境防制措施、水質監測位置與承諾標準向部落解釋清楚才可以請求部落同意開發。
他進一步指出,廠商在報告與說明會上的距離測量存在嚴重的「選擇性揭露」與誤導。
雖然這次的開發案,宜大石礦僅有申請宜大和宜興兩個礦區,但梁聖岳指出石礦場對於距離計算數據有誤。首先,宜大公司過去開發的東大礦場就在南澳北溪旁僅200公尺的距離,不過根據地礦中心公告,東大的礦權七月的時候宜大公司已自行申請廢除,未來東大石礦並不會再開採了。
再者,梁聖岳也反駁地球公民基金會是有到東大礦區進行勘查,並強調宜大礦區實際上就位在南澳北溪的集水區,即便宜大石礦說明礦場地點距離部落有9公里遠,但開採時產生的石塊崩塌碎屑與大理石粉末等污染物質,會直接掉入南澳北溪中,順著溪水一路流往下游的碧候部落,不僅會填滿溪床縫隙、破壞水生動植物的棲息地,還會導致下游河床淤積墊高。
但這些影響,在過去和部落居民的說明會上,並沒有被說明清楚。
他也批評環評報告(EIA)避重就輕,缺乏生態考量。
其一,對於自然生態的忽視,礦區(如大白山、蘭崁山一帶)是台灣稀有植物與野生動物的重要棲地,但廠商的環評措施中,關於「噪音與震動」的評估卻只考慮了對村民的影響,完全忽略了對周遭野生動植物的干擾。
其二,廠商對於「沉砂池」防制措施缺乏具體數據支持。廠商在環評中聲稱會設置「沉砂池」來解決粉塵問題,梁聖岳提出強烈質疑。他指出,要確認沉砂池是否有效,必須先掌握粉末物質的粒徑大小等數據,以評估沉砂池的設計尺寸是否足夠應付。且環評報告中雖提及會維持「甲類或乙類水體」標準,但他質疑廠商並未清楚說明放流放水的位置與具體承諾細節。
他認為,若沒有把這些衡量標準寫清楚,未來將無法確認廠商是否有達到承諾的要求,也無從監督,且廠商在會議上面對這類質疑時皆不敢正面回應。
而地礦中心與林業署表示,因宜大石礦礦區土地目前已是退租狀態,並無法為其與之可能的環境問題背書。
這些針對生態與地質安全的技術性辯論,在討論中往往淪為單方面的質疑與廠商的避重就輕,缺乏實質的對話空間。這不僅是資訊上的落差,更暴露了原住民族在諮商同意權架構下的弱勢地位。
所謂的「諮商同意權」,究竟是基於資訊對等的溝通,還是為了合法性而進行的程序背書?在探討部落對於環境的深層焦慮之餘,我們更需回頭檢視: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當諮商的主動權與詮釋權向開發方傾斜時,部落到底還剩下多少決定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