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遺有未成年子女 遺產稅扣除額這樣算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最近常接獲民眾詢問,被繼承人遺有未成年子女,遺產稅所規定未成年子女之扣除額規定該怎麼算。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的扣除額,現行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
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的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111年12月31日以前發生之繼承案件,加扣至成年年齡20歲;112年1月1日以後發生的繼承案件,加扣至成年年齡18歲)。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數額為限。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111年死亡,遺有未成年子女乙1人,該未成年子女8歲,可扣除金額為50萬元,再加上距離20歲成年尚有12年,每年可加扣50萬元,12年計可加扣600萬元,所以該未成年子女可適用扣除額650萬元。
至於另一案例是被繼承人丙君112年死亡,遺有成年子女丁1人,丁君聲請拋棄繼承,由未成年孫子戊(8歲)繼承,雖戊君距離18歲成年尚有10年,但其繼承權係丁君拋棄而取得,依規定只能扣除丁君拋棄繼承前之扣除額,故僅有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