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結社權制度有缺口 立委、民團籲政院修「社會團體法」
〔記者李文馨/台北報導〕2022年「兒童權利公約」明確建議政府制定「社會團體法」,保障兒少的結社與集會權利,不過台灣「社會團體法」並未與時俱進。民進黨立委張雅琳、黃捷今天協同多個民間團體召開記者會指出,現行法制不僅讓部分兒少團體無法合法立案、募款,也因發起人門檻與形式不符數位參與型態,呼籲行政院儘速提出「社會團體法」草案,回應國際審查建議,別讓兒少的結社權繼續落空。
張雅琳指出,現行制度一方面鼓勵兒少參與公共事務,卻在法令上限制其結社,形成明顯矛盾;儘管「兒童權利公約」第15條已保障兒少享有結社自由與和平集會權,但實務上仍面臨高度門檻,導致其意見難以被持續記錄、延續及考核。
黃捷說,我國雖已將「兒童權利公約」國內法化,但施行至今,兒少結社權仍停留在「可入會、禁發起」的限制,與國際人權精神存在巨大落差。她認為,內政部應把握今年底行政院發布「兒童權利公約第3次國家報告」的契機,積極重啟立法程序,落實兒少結社權,以實際行動支持兒少的公共參與。
臺灣小熊教育的張育嘉表示,組織成立近3年,卻因為「人民團體法」的諸多限制而無法立案,導致團隊不能合法募款。他指出,儘管4年前的國際審查已建議政府制定「社會團體法」,然而第3次國際審查將至,行政院仍未提出草案,呼籲政府應盡快提出草案、加速審議進程,完成立法程序,落實兒少結社權。
下一代人本交通促進會副理事長陳翔庭說,現行「政黨法」容許16歲青年加入政黨,但在「人民團體法」下,16、17歲青少年卻無法自主成立合法的公共事務協會。此外,30名發起人的規定過於沉重,常迫使兒少尋求家長或老師「掛名」湊數,這不僅削弱組織自主權,也讓參與初衷變得不純粹。
EdYouth臺灣一滴優教育協會倡議專員馮于倢呼籲,行政院儘速送審「社會團體法」草案,而立法院應積極排審、完成立法程序,讓法規得以跟上國際人權標準。她認為,集會結社權的保障,除了是積極發展兒童人權,更是台灣邁向成熟公民社會的展現。
臺灣青年民主協會理事長楊姿潁表示,「人民團體法」中「發起人須有三十人以上」的規定,已是過時且帶有威權色彩的制度設計,這項門檻看似技術性,實際上卻直接限制了青年與兒少成立團體、參與公共事務的可能性。
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王曦透過新聞稿指出,「人民團體法」從1989年修法至今所建立的整套許可制和陳舊僵化的管理制度,仍然壓縮人們在結社形式上更多元自治的可能,並讓外國人,及今天的主角兒童、青少年都實際上被排除在合法結社的空間,趁此國際趨勢,也是時候該重新檢討「人民團體法」跟不上變遷的老舊框架了。
亞洲公民未來協會執行長林文亮表示,台灣現行「人民團體法」要求30名發起人的高門檻,與日本、澳洲、泰國等大部分亞太鄰國相比顯於嚴苛且不合時宜,阻礙台灣公民社會與國際合作,更違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