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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海纜判刑引兩岸互槓!海巡3點駁斥國台辦「不應升高對立」

EBC 東森新聞

更新於 04月01日06:44 • 發布於 04月01日06:44

針對中國籍背景權宜輪多哥籍「宏泰58號」貨船去年拖斷台澎海底電纜案,中國籍王姓船長遭法院判處3年徒刑,中國國台辦發言人張晗今(1)日對此表示不滿,反指該船實由「台灣走私團伙」操縱,批評民進黨當局進行政治操弄。對此,我國海巡署隨即發表聲明,提出三項重點嚴正駁斥,指責中方意圖推卸違法事實,蓄意升高兩岸對立。

海巡署三點聲明

一、去(114)年2月25日臺澎第三海底電纜於臺南將軍漁港西北方5浬遭多哥籍《宏泰58》貨輪破壞,海巡署立即調派艦艇攔停登檢《宏》輪,並押返臺南安平港,報請臺南地方檢察署指揮偵辦,4月11日地檢署偵結後提起公訴,6月12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王姓船長犯電信管理法第72條第1項之毀壞纜線罪,處有期徒刑3年定讞並附帶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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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114)年2月25日臺澎第三海底電纜於臺南將軍漁港西北方5浬遭多哥籍《宏泰58》貨輪破壞,海巡署立即調派艦艇攔停登檢《宏》輪,並押返臺南安平港。(圖/翻攝畫面)

二、我國是民主法治國家,取締斷纜事件,是由檢察官指揮海巡執法,再由法院依科學證據判決,不同的案件,判決結果就不同。《宏》輪船長及船員計8人,全部為中國籍,以「多哥籍」權宜船掩護,未正確使用AIS規避檢查,破壞我國海底電纜,經檢察官調查、法院判決都確認是故意。

另以去(114)年10月7日中國籍船長駕駛「閩連漁60138」漁船破壞馬祖海纜案件為例,經我國司法調查程序後,確認係捕撈時過失毀壞海纜,依電信管理法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足證我國司法秉持公正客觀立場,將故意歸故意、意外歸意外。

三、中國宣稱該船涉及兩岸人民合謀長期走私,與本案破壞海纜案件無關,中共公安部門如有具體事證,可以提供給臺灣治安機關,合作防制兩岸跨境犯罪,不應藉此操作跨境鎮壓,製造及升高兩岸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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