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厭惡房事寫同意書准夫外找女人 分居告尪偷吃求償百萬法官判免賠
台中一名人妻與丈夫結婚逾三十年,她去年指控丈夫與另名女子從2019年起過從甚密,不僅共同出遊、貼身照料,甚至在婆婆過世的訃聞上將該名女子列為「孝媳」,提告求償100萬元,台中地院審理時,案情反轉,丈夫當庭提出妻子早年親筆寫下的兩紙同意書,內容寫著「房事厭惡至極」、「同意在外找女人」等語,認定妻子已免除丈夫的忠誠義務,駁回正宮聲請,判丈夫與小三免賠。
判決指出,這對夫妻在1991年底結婚,雙方自2019年起分居,並在2026年3月透過法院調解離婚。妻子控訴,小三明知丈夫有配偶,卻自2019年起與丈夫交往、多次出遊,更讓她氣憤的是,婆婆過世時,訃聞上小三還登載為「孝媳」;丈夫投保旅行平安險時,被保險人名冊上也將該女子填為「配偶」;且丈夫傷病期間均由該女子貼身照料。
正宮認定,兩人行為已嚴重破壞婚姻圓滿,侵害其配偶權且情節重大,要求兩人應連帶賠償100萬元精神慰撫金。
台中地院審理時,丈夫與小三辯稱,雙方出遊照片無任何親密舉動,訃聞登載僅為人情考量,保單填寫配偶則實屬筆誤。
丈夫也提出妻子分別在1998年、2015年親筆寫下的兩紙同意書。同意書上妻子明確載明,「本人不喜歡做夫妻間的事,每次找我都厭惡至極」、「同意〇〇〇(丈夫)在外面找女人」等字句,蓋有妻子的指印。丈夫據此主張,妻子既已事前允諾他尋芳,便無侵害配偶權之違法性。
台中地院審認,配偶權的核心在於夫妻間互相扶持、期許他方忠誠,以達圓滿婚姻之利益,但該對夫妻已分居多年,妻子透過白紙黑字的同意書,表明不再要求丈夫履行夫妻間的忠誠義務,雙方婚姻早已名存實亡。
法官指出,雖然訃聞將該名女子列為孝媳、保單列為配偶等作法,在情理上有可議之處,但妻子無法證明是丈夫或該名女子本人所製作。此外,妻子提出的出遊照片僅為逛街或景點合照,查無親密舉動,無法證明兩人有逾越一般男女正常社交分際。
法官審認,綜合評估各項事證,在客觀上難認丈夫與小三的行為構成「情節重大」的侵害配偶權要件,判正宮敗訴,100萬元求償及假執行聲請均遭駁回,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