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割鯊魚鰭賣掉掰吃掉 罰50萬元定讞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2年04月24日01:15 • 發布於 2022年04月23日21:30
鯊魚未列入保護,但漁業署規定鰭不離身。(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一艘遠洋漁船歷經十個月的遠洋作業,返回高雄小港漁港,漁業署人員查獲船上的漁獲「馬加鯊」只有屍身、沒有魚鰭,違反「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的鰭、身不得分離規定,開罰五十萬元。業主不服,主張魚鰭是船員在船上吃掉了,興訟抗罰,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判業主敗訴確定。

判決指出,該漁船於二○一九年五月廿六日至隔年三月三日間,在太平洋水域作業捕撈馬加鯊等漁獲,返港在小港魚市場接受卸魚檢查,漁業署人員發現馬加鯊的肉身共重一八六○公斤,魚鰭卻只有十二.五公斤,且鰭、身分離,未依規定以「鰭連身」方式處理,裁罰五十萬元。

業主提告主張,船員長期在海上漂泊,有時會將漁獲當食材烹煮食用,法令也未禁止食用馬加鯊魚鰭,船員吃魚鰭充饑,應屬合理;漁業署只提供鯊肉身的照片,未提示鰭身分離證據,也未查獲魚鰭,自認不應受罰。

漁業署反駁,縱使船員吃魚翅,但剩餘的魚翅並未綁附於魚身,確實違反「鰭連身」規定;且該船同時捕獲經濟價值較低的水鯊,船長卻讓船員吃較高價的馬加鯊魚翅,不符常理。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鯊魚鰭不離身」規定是用以避免漁民「割鰭棄身」割下魚翅後,把魚身扔回海裡自生自滅;縱使船員有吃魚翅,但剩下的魚翅並未綁附於魚身,已經違規,船員先吃高價馬加鯊翅而不吃水鯊翅,也悖於常理,該漁船確實很可能「割鰭棄身」,隱匿魚鰭另行賣出,認定漁業署開罰有理,判業主敗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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