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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依據舊法判決 量刑也不如預期 法界:應考慮國安與民主防衛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1年05月10日21:29 • 發布於 2021年05月10日21:30
近年共諜案被告獲輕判案例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最高法院與台北地院昨分別就兩件共諜案宣判,但量刑都不如外界預期的「重」,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委員黃帝穎律師認為,兩案均發生在國安法修法前,故依舊法論處無誤;但即便依據舊法,最重也可判到五年徒刑,故兩案的合議庭審理應衡酌國家安全與民主防衛的憲法精神,否則宣判結果恐有輕判疑慮。

黃帝穎解釋,修正前國安法中發展組織罪,最重能處五年以下徒刑,因此,法院必須依兩件共諜案行為時法律規定,論罪科刑,並在陳惟仁與林雍達案中,考量二人均已認罪,必須依刑法第七十條規定減輕其刑;但若兩件犯案時間點都是在二○一九年六月十八日修法後,不論既遂或未遂,「低消」至少都七年徒刑以上。

至於刑法中關於外患內亂罪章,二○一九年五月七日修正後對象涵蓋「境外敵對勢力」,洩漏、刺探軍事機密,或是未經政府授權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簽約,便會被科以五年以上重刑;至於為何無法適用兩件共諜案,黃帝穎指出與國安法修法原因相同,只能適用被告犯罪行為時的舊法論罪。

黃表示,反滲透法之所以無法適用於兩件共諜案,原因來自於反滲透法條主要處罰對象是接受中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經費後的共諜,必須影響選舉罷免、公投、集會遊行等特殊態樣的公民活動,才會被依反滲透法條論處,但觀察兩案均無關前述態樣,所以無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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