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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落跑再犯司院曾推「有罪羈押」 到了立法院被刪除...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0年09月04日00:37 • 發布於 2020年09月04日00:37
假借打工面試誘騙性侵2名少女的羅姓男子,一審被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判刑10年徒刑,仍可在外趴趴跑。(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31歲羅姓男子曾下藥性侵2名少女,但台北地院認為無羈押必要,移審時未接押,以至於他被妨害性自主罪重判10年,仍可在外趴趴走,略誘另名少女,法界因而呼籲建立「有罪羈押」制度。事實上,司法院2018年提出的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就曾擬出此制度,但當時的立委不買單,最後不了了之。

法務部前多次提議,為了避免大咖棄保潛逃,影響司法威信,應建立「有罪羈押」制度,也就是一審若判重罪,法官得視情況裁定是否羈押,但主責刑訴法的司法院召集學者、律師、法官等代表開會後,認為此舉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且對被告造成的損害難以填補,否決了提案。

到了2018年防逃機制修法時,司法院再度召集各界討論此議題,最後刑事訴訟法研修小組做出了迥於以往的決議,也就是認為被告被判重刑,經常會伴隨逃亡的高度可能性,故決議「有罪羈押」制度有其必要性。

司法院依照刑訴研修小組決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12條,要求被告應到庭聆聽判決,且若判刑超過2年,法官應依職權審查被告有無羈押必要,若被告不到庭聆判,還可逕行拘提並限制住居,形塑了我國有罪羈押的原型。

未料草案到了立法院,立委審查時只通過穿戴電子腳鐐、命交付旅行文件、限制活動區域、禁止處分財產等羈押的替代處分,卻未通過有罪羈押的條款,形成補防逃、未補再犯的破口。

也因電子腳鐐至今尚未建置完成,有罪羈押被立院打回票,以至於羅男7月間被判10年重刑,卻可以5萬元交保,行動自由在外趴趴走,繼續誘拐另名少女,無視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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