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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鞭是藥物!擅自進口「 30公分好棒棒」 吃上輸入禁藥罪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5年02月23日10:23 • 發布於 2025年02月23日10:23
張姓男子擅自進口含有鹿鞭藥物成分的三十公分好棒棒貨品,被台南地院法官認定犯過失輸入禁藥罪,判拘役四十日、緩刑二年需付保護管束及接受三場法治教育課程。(資料照,記者王俊忠攝)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張姓男子涉於2023年8月間進口未申報的1盒「30公分好棒棒」貨物,財政部台北關開箱查驗,並經衛福部中醫藥司函覆該貨品成分有中藥材人參、枸杞、黃精與鹿鞭等,而鹿鞭屬於藥物、不是食物。台南地院依過失輸入禁藥罪、判張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但給予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需接受3場法治教育課程。

判決指出,張男疏忽屬於是需經國內主管機關核准輸入的中藥材─鹿鞭,而於2023年8月經由1家不知情的國際貿易公司,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即由同年8月23日向財政部關務署台北關輸入未申報的進口快遞貨物1筆。台北關開箱查驗、發現是1盒「30公分好棒棒」的貨物。

其後,台北關函詢衛福部中醫藥司協助查明該貨品成分,衛福部中醫藥司回覆說,「30公分好棒棒」貨品成分屬於中藥材,有人參、枸杞、桑葚、黃精與鹿鞭,其中鹿鞭非屬衛福部食藥署「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台」所列可供食用的原料品項,應以藥品管理。

張男在一審開庭時坦承犯行;法官審認,所謂禁藥是指未由衛生主管機關依藥事法規定,核發輸入許可證,而擅自輸入的藥品。鹿鞭是藥品、並非衛福部食藥署列管的食物品項,張男涉過失輸入「30公分好棒棒」1盒,即是違法輸入禁藥。

法官考量,張男進口的鹿鞭成分違禁藥品,有害國民進康,衡量輸入的禁藥數量不多,入境就被台北關查獲;張男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他5年內也無犯罪前科,可說是一時疏失犯罪,應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同意給予緩刑2年,以啟自新。但為強化其法治觀念,諭知張男在緩刑期間要付保護管束、並接受3場次法治教育課程,如張在緩刑期內違反相關規定,是可以撤銷緩刑宣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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