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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性平法修正草案預告:揪出「影子老闆」, 解決職場性騷擾「大事化小」的陋習

經理人月刊

更新於 01月16日02:30 • 發布於 01月16日02:30 • 法律白話文運動共同作者 江鎬佑

某家傳產登記負責人是小老闆,大家都知道真正作主的是他父親,也是公司的創辦人。創辦人每天巡廠、管人事升遷,卻沒有正式頭銜。公司裡一名員工,被他性騷擾半年,敢怒不敢言,同事都說:「誰敢查老闆」。即使每天都在公司出現,掌握所有員工的生殺大權,在法律上,他跟公司沒有任何關係。

公司員工若被實際掌控人事、財務與業務的「地下老闆」性騷擾,因對方非登記名義負責人,公司內部礙於權勢難調查。就算想要找主管機關申訴,法規上申訴機制太依賴實際掛名的職稱,若加害者是沒有納入公司編制的「家族人員」,法律上僅能視為「一般員工」,這導致受害者必須向公司的現任負責人(通常是加害者的家人或親信)提出申訴。讓性平案件就像家務事一樣,容易被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主管機關也因行為人非登記負責人,無法直接介入調查或開罰,造成監管漏洞。

修法將地下老闆視同「最高負責人」,若被騷擾可直接向勞工局申訴

為了落實職場性犯罪零容忍,勞動部於2025年12月預告《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 4-2 條修正草案。預告期結束後,勞動部將檢視外界意見,完成定案並再以命令方式發布。制度的設計已由「消極受理」走向「積極預防」與「強化權力者責任」。

如今修法後,只要行為人符合董監事、持股達一定比例、經工會或股東指認、或為負責人之配偶、三等親等「實際負責人」要件,即可被視為「最高負責人」,員工得逕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由主管機關調查並得處以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降低企業內部因權力關係產生調查偏頗或壓案的風險,抓出「真正的負責人」予以究責。

此外,法律是根據企業「員工人數」區分義務強度,員工未滿10人的公司,無強制書面申訴制度,在修法後,只要加害者屬於實際掌控人事、財務或業務的「實際負責人」類型,員工即使在小公司,仍可逕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由外部機關調查並對其裁罰,不再被困在公司內部權力結構裡。

調查與裁決應「分權獨立」,解決球員兼裁判的矛盾

修法可解決「實際負責人」與「名義負責人」不一致的問題。修法將這些「地下老闆」視同最高負責人,讓受害者能跳過公司,直接向地方勞工局(主管機關)申訴,這不僅解決了球員兼裁判的矛盾,由政府委派外部專家進行獨立調查,不僅能確保公正性,更可直接對行為人本人處以行政罰鍰,打破「公司沒人敢管老闆」的困境。

另一方面,此次修法也讓申訴管道更暢通。勞動部建議公司在制度設計上,內部調查小組先負責蒐證、訪談與事實認定,調查報告完成後,必須移送給公司的申訴處理單位,由該單位作成附理由的決議與懲戒或其他處理建議,而不是由調查小組「包辦偵查+裁決」。因此,調查小組就像是刑事案件的檢察官,而處理單位才是法官。調查的過程中必須要有明確程序(如開會通知、保密的告知、迴避的說明)。

調查方式上,除了可以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也必須給雙方充分陳述與答辯的機會,詢問申訴人時應減少重複詢問,避免對被害人造成二度傷害。 若由調查小組先行調查,應提出懲戒或其他處理建議,由雇主以書面通知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另外法規範亦有要求雇主自接獲申訴翌日起2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且應告知當事人;如雇主不處理或結果不服,申訴人得尋求外部救濟向地方主管機關再提申訴。

從勞動部這次公告可發現,職場性騷擾在實務上並非零星個案;另一方面,透過將實際掌權者納入最高負責人範圍、強化外部申訴與行政裁罰密度,加上雇主在教育訓練與懲戒上的作為,整體制度正朝向「零容忍」且能實際運作的職場性騷擾防護網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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