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達11日未探視、供食…婦人營養不良致死 長女被判刑5月
鄭姓婦人為香港移民不擅國、台語,平日無法自行外出購物,需仰賴長女前往其租屋處探視,並攜帶必要食物供她食用,鄭婦今年初被發現因營養不良導致多重器官衰竭死亡,檢警追出長女竟長達11日未予探視及供食顯有疏失,法官認長女犯過失致人於死罪判刑5月,可易科罰金。
檢方起訴,鄭婦的兩名女兒2年前將共有房屋出售,因有部分款項尚未清償,雙方因而約定由長女負責扶養母親,並承租位在台南的套房供母親住居,然而,鄭婦為香港移民不擅國、台語,平日無法自行外出購物,需仰賴長女攜帶食物至住居所,供她食用,以維持身體機能。
然而,長女本應注意照護母親生活起居,並注意給予足量飲食及營養補給,竟疏於照料,於去年12月24日攜帶食物前往探視後,即未前往探視並攜帶充分及必要食物供母親食用,導致母親營養不良,且也因未能及時發現而將母親送醫診治,致鄭婦約於去年12月28日前後因營養不良導致多重器官衰竭死亡。長女於今年1月4日晚間7時48分許前往探視時,才發現母親陳屍住居所。
長女於偵查時坦承不諱,與妹妹、房東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案發地點外監視器影像畫面、現場照片、員警職務報告佐證。同時,經檢警會同法醫相驗及解剖,證明死者確因營養不良致多重器官衰竭死亡。案經檢察官相驗後自動檢舉偵辦。
台南地院指出,長女於發現母親死亡後,即向警方報案等情,核與刑法自首規定相符,依法減輕其刑。
台南地院審酌,被告為鄭婦的女兒,知悉母親不擅國、台語,平日無法自行外出購物,需仰賴她攜帶食物至其住所,始能維持其身體機能,且已與妹妹約定由她負責照料母親生活起居,妹妹不知母親實際住居所等情,竟長達11日未探視母親,致母親因營養不良導致多重器官衰竭死亡,顯有重大疏失。
同時,她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妹妹對於本件以簡易判決處刑無意見等一切情狀,法官認她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5月刑,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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