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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納所得稅優惠 請留意4大修正重點

勁報

更新於 07月22日13:27 • 發布於 07月22日13:2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辦理座談會。北區國稅局局長李雅晶(右2)、組長王淑芬(左1)、組長吳世彬(左2)、組長楊倩宜(右1)合影。(圖/北區國稅局提供)

【勁報記者羅蔚舟/桃園報導】
配合我國現階段產業發展政策、落實淨零碳排目標,並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維護租稅公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與經濟部於115年5月13日會銜發布修正「外國營利事業收取製造業技術服務業與發電業之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納所得稅案件審查原則」,並自發布日生效。

北區國稅局說明,此次修正重點主要涵蓋產業範疇調整、防範雙重不課稅機制、明確規範申請期限及增訂免稅適用期間等四大面向,相關修正內容重點如下:
一、擴大適用產業範圍:配合政府重要政策發展產業,新增「氫能燃料電池產業」、「航空及無人機產業」及「船艦產業」等3項產業納入適用範圍,另刪除「智慧生活產業」及「資訊服務產業」等2項產業。
二、增訂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限制:避免外國營利事業所在國與我國雙重不課稅情形,如依外國營利事業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規定,該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課徵所得稅之法定稅率未達15%者,不得申請適用免納所得稅。
三、明確規範申請期限:(一)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時點:應於契約簽訂後生效前或契約有效期間內,向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或能源署提出申請。(二)向稽徵機關申請時點:前項申請經核准者,應於核准函發文日之次日起2個月內檢件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適用免納所得稅。
四、明確規範免稅適用期間:核准免稅適用期間以向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或能源署申請日起算3年,其於契約簽訂後生效前申請者,以自契約生效日起算3年,且不得逾契約有效期間;申請授權或建廠期間較短者,以該期間為準。

北區國稅局提醒,外國營利事業如欲依前揭審查原則申請適用免納所得稅時,應特別注意其所在國家或地區所得稅法定稅率未達15%不得申請適用之規定,並依上述申請期限,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符合程序要件。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na.gov.tw )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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