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通過 中央設個資保護委員會 屬三級獨立機關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今舉行聯席會議,初審通過「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明定該會為中央三級獨立機關,掌理個資保護發展願景、政策、計畫規劃等十項業務。而在委員人數部分,朝野立委有不同意見,會議主席、民進黨籍召委莊瑞雄裁示該條文保留,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行政院提案指出,為落實個資保護,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揭示,應建立個資保護獨立監督機制,另國際主要組織或國家,如歐盟及鄰近的日本、韓國等國,多已設置具有獨立性的個資保護機關。且112年5月修正公布的「個資法」規定,該法的主管機關為個資保護委員會,因此提案立法。
有關立法目的及組織性質,初審通過條文指出,行政院為落實資訊隱私權保障,健全個資保護法制,並促進個資的合理利用,特設個資保護委員會,為相當中央三級獨立機關。
關於個資保護委員會執掌,初審通過條文規定有十項,包括:個資保護發展願景、政策、計畫的規劃、研訂及協調推動;個資保護法規的擬訂、修正、廢止、諮詢、解釋及協調推動;個資保護行政監督管理的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聯繫;違反個資保護法案件的處理及處分;個資保護相關科技與應用模式的設計、研析、評估、發展及協調推動。
除上述業務之外,還有跨境傳輸個資保護的評估、研析、協調、限制及執行;國際個資保護事務合作、參與、交流的規劃、推動及執行;個資保護相關教育訓練、宣導與人才培育的規劃、推動及執行;國內、外個資保護法制、政策與執行的研究、追蹤、調查及統計;以及其他有關個資保護事項。
初審條文也明定,個資保護委員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並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委員於任職期間應謹守利益迴避原則,兼任委員本人並準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此外,委員會議每月舉行1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而在委員會人數及聘用人員部分,與會朝野立委仍有不同意見,會議主席莊瑞雄裁示相關條文保留,送交朝野黨團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