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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前教育處長收賄8萬元洩密 一審重判10年6個月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2年04月29日10:55 • 發布於 2022年04月29日10:44

花蓮縣政府前教育處長李裕仁捲入採購弊案,收賄8萬餘元遭起訴,歷經1年多審理,花蓮地方法院今天下午一審宣判,李裕仁被依貪汙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重判10年6個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另涉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

同案被告,花蓮縣體育會理事長汪錦德、白手套廠商陳金源,共同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另兩人還犯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各被判刑7年、褫奪公權4年。犯罪所得汪錦德4萬元、陳金源4萬1500元均沒收,全案可上訴。

檢調前年6月著手偵辦此案,查出李裕仁於2018年間,擔任花蓮縣教育處副處長時,夥同汪錦德等人,捲入鯉魚潭水上運動訓練基地工程、縣立棒球場整建等3個採購弊案。李洩漏採購底標等資料,還收受廠商賄款8萬1500元,以此方式圖利廠商30萬元,花蓮地檢署檢察官前年8月依貪汙、洩密罪,將李裕仁等3人提起公訴。

李裕仁因此案被羈押8個月,期間3次提出交保,都因法官考量審理終結前不排除有串供、滅證的可能而駁回,直到去年3月才以100萬元交保,低調回縣府擔任祕書。

花蓮地方法院今天下午一審宣判,3名被告各自涉犯洩密、貪汙兩罪,被判處重刑,仍可上訴。花蓮地院庭長黃鴻達說,3人各犯的兩罪中,有一個刑期得易科罰金,另一罪不得易科罰金,因此合議庭法官未定執行刑的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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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前教育處長李裕仁涉採購弊案,遭花蓮地院依貪汙、洩密分別判刑10年6個月及6個月。圖為李前年6月遭檢調傳喚。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花蓮縣前教育處長李裕仁涉採購弊案,遭花蓮地院依貪汙、洩密分別判刑10年6個月及6個月。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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