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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險公司擅自取消錄取面試者慘了 遭判要補發薪水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04月18日14:41 • 發布於 04月18日02:27

高雄市一名朱姓男子應徵第一金人壽保險員獲錄取,卻在報到前夕被第一金人壽的人資發現他曾與前東家國泰人壽有勞資糾紛,因此人資當即以他「面試不誠實」為由撤銷錄取,朱男不服提起訴訟,法官認定第一金人壽解雇不合法,判決兩造雇傭關係存在,須補發薪資及勞退金。

判決書指出,朱男於2025年1月應徵第一金人壽保險銷售員,經多輪面試後接獲錄取通知,約定於2月3日報到,每月工資約2萬8千餘元,不料,第一金人壽人資部門在報到前夕查出朱男與前雇主國泰人壽曾有民事訴訟,認為朱男在面試詢問「是否曾與前公司有爭議」時回答「否」,涉及虛偽表示,違反保險業誠信原則,於報到前由廖姓人資通知朱男取消錄取。

第一金人壽主張,保險從業人員須接觸客戶高度敏感個資與財務狀況,誠信為首要條件,朱男刻意隱瞞與前東家的訴訟糾紛,使雇主誤信而訂立契約,已觸犯勞基法規定,公司有權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朱男則抗辯,他與前東家國泰人壽的訴訟是因遭違法解雇而起,一審法院判他勝訴,二審則達成和解,由於和解契約中簽有高達100萬元的保密條款,他因非法律專業,擔心告知新東家會觸犯違約金條款,並非有意欺瞞,且第一金人壽在徵才廣告中並未要求具備無訴訟紀錄,其行為並無損害公司之虞。

高雄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勞基法規定勞工虛偽意思表示須達「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始得解雇。經查,朱男與前東家的官司是為爭取勞動權益,並非品格問題,且資方曾去電前雇主查證,得知朱男過去工作表現與同事相處狀況均佳,足見朱男並無因隱瞞訴訟而造成第一金人壽具體損害之風險。

法官指出,朱男確實受限於與前東家的保密協議,其未揭露訴訟紀錄具有正當理由,資方僅以其未誠實告知即斷定其不具誠信,實屬速斷,此外朱男於報到日遭拒後,仍積極表達提供勞務之意並申請調解,應視為雇主受領勞務遲延。

高雄地方法院法官最終判決,確認兩造雇傭關係存在,第一金人壽應給付朱男自2025年2月起至復職日止的薪資,並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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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方法院。圖/本報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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