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標案廠商原民代金計算劃一違憲 大法官要2年內修正 過4年半沒修
凱基人壽得標台中市地方稅務局採購案,因進用原住民族人數未達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的標準,原住民族委員會追繳294萬餘元代金,凱壽採購金額僅164萬元,「做了還賠錢」,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釋憲,大法官認為條文過苛,2021年作出釋字第810號解釋,要求有關機關2年內修正,詎料至今未修法,案件仍纏訟。
凱壽(原中國人壽)2012年3月15日得標「公開徵求勘選租賃辦公室」採購案,公司雇用員工總人數逾5000人,但進用的原住民族人數未達原工法標準,被原民會課294萬餘元代金,北高行質疑原工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第12條第三項之代金,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違憲,裁定停止訴訟,聲請憲法解釋。
大法官認為以劃一的方式計算代金金額,特殊個案在計算所應繳納的代金金額超過採購金額,可能造成過苛,嚴重侵害人民財產權,也違反比例原則,立法者未設適當的調整機制,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應自2021年10月8日起2年內修正。完成修正前,有關機關及法院遇到顯然過苛的個案,應依解釋意旨處置。
解釋出爐後,北高行認為原民會所課的代金為294萬元,遠遠超過164萬採購金額,判代金變更為54萬餘元。因金額差距過大,原民會上訴。
最高行認為,北高行未調查凱壽沒僱用足額原住民的問題,例如有沒有廣為招聘而無人應聘、前來應聘者資歷不適於職缺等,逕參酌同性質不動產租賃業約33%的淨利率,將代金變更為54萬餘元,違背論理法則。最高行認為在還沒完成修法、沒有合憲的法令供審查計算前,要凱壽繳多少代金才叫「適法合憲」,是原民會的職權,不能說原民會裁量權應限縮至零。
最高行認為原民會的處分是否「顯然過苛」,還有不明之處,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北高行更一審認為依照釋字第810號解釋意旨,本案確實過苛,因此撤銷原處分,至於要繳多少代金,原民會應另行審酌。
更一審也提醒,810號解釋作成後,原民會訂定的「原住民族就業代金調整機制暫行要點」,只是自我授權「得」於依現行規定計算應繳納代金金額超過得標廠商參與政府採購的採購金額時,得調整至採購金額,沒說明裁量基準,未來原民會在計算代金仍會面臨挑戰。
原民會不服,再次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