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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經10年,再生醫療雙法三讀!適用對象、細胞使用、倫理規範,6大焦點一次看

報導者

發布於 2024年06月06日12:48 • 文字 黃浩珉 攝影 陳曉威 設計 黃禹禛 核稿/楊惠君;責任編輯/黃鈺婷
再生醫療雙法(《再生醫療法》、《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於4日上午完成三讀,立法院院長韓國瑜在宣布雙法三讀完成後敲下議事槌。(攝影/陳曉威)

歷經2018年、2023年及今年(2024)5月,前後3屆國會審查的再生醫療法案,終於在前天(6月4日)三讀通過。未來,針對基因、細胞及其衍生物,用以治療、修復或替換人體細胞、組織及器官的新技術與新製劑,分別以《再生醫療法》及《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規範管理。希望提供現行醫療效果不佳的患者新的選擇,同時帶動國內再生醫療科技與產業的發展。

台灣再生醫療立法推動了近10年,雖然每屆都被行政院列入優先法案,但由醫療機構直接操作的技術部分,在醫學倫理、療效確認、適用病人與使用細胞的開放與保障,始終爭議不斷。去年衛福部《再生醫療法》草案過於寬鬆,引發上百位學者專家、數十個醫藥及民間團體連署要求修正;今年政院草案回應學界與民團的期待,大幅調整,將爭議最大的「免完成人體試驗」的適用限於原本「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簡稱「特管法」)與恩慈條款對象,朝野共識極高。法案原有望在5月28日進行三讀,但因「國會改革」相關法案表決大戰,朝野攻防引爆肢體衝突下延宕。5月31日再次排入議程,前天順利完成三讀。

台灣再生醫療立法推動源起於2015年6月八仙塵爆案後,當時在日本細胞治療技術協助下,部分大面積燒燙傷患者使用自體人工皮膚層片,達到良好的治療效果,讓衛福部有意促進國內發展。但實際上,細胞療法臨床使用最多的是癌症患者。2018年被稱為台灣的「細胞治療元年」,衛福部於9月通過「特管法」,開放6類自體細胞使用可以免除人體試驗規範,由病人全自費接受尚屬試驗性質的療法,同時也首度著手推動再生醫療法案。

定義寬鬆引發倫理爭議、政院兩度提草案

不過,「特管法」上路以來,卻滾動出龐大的地下巿場,合法業者難有獲利模式,病人未有保障,醫界也難以建立治療指引。去年,衛福部二度提出再生醫療雙法草案,開放風險更高的異體細胞、再生技術不需臨床試驗即可使用、醫院能成立營利性再生醫療生技公司、胎兒與無行為能力等人權益未被充分把關,以及胚胎幹細胞從完全禁止到開小門,引發爭議。

上百位學者專家、數十個醫藥及民間團體也發聲明連署,要求修正院版草案,當中尤以《再生醫療法》*草案第9條爭議最大,因放寬高風險、費用高昂的再生醫療技術,只需證實安全性及「初步療效」,執行時即可不必照醫療常規,申請藥品許可證或經過完整臨床試驗,就能讓病患在無急迫治療的情況下,也能例外適用再生醫療技術。最後時代力量、國民黨黨團相繼拒簽朝野協商結論,未完成三讀。

*草案第9條:醫療機構執行再生技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依再生醫療製劑條例之規定,申請藥品許可證或有附款許可:1.治療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之疾病,且國內尚無適當之藥品或醫療器材。 2.經執行人體試驗結果,證實其安全性及初步療效。 3.提供不含基因改造或轉殖之人類細胞及其衍生物之細胞治療。前項第二款應執行人體試驗之期別、條件與其他應遵行事項及第三款細胞治療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法案送審三讀前,細胞療法成效報告才出爐,內容挨批「沒意義」

時隔一年,今年4月25日,行政院再次公布衛福部排除爭議條款的再生醫療雙法,迅速由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在5月8日、5月9日安排逐條審查,與多年推動法案的民進黨立委邱議瑩、台灣民眾黨黨團提出的近十個版本草案共同討論。

不過,草案送院、三讀之前,衛福部才「先上車後補票」公布遲來的癌症細胞療法成效報告,內容貧乏,《報導者》採訪多位臨床醫師及學者都認為「看不出數據代表的意義」,凸顯病人權益如何保障、治療成效又如何評估,仍是此法案通過後最大的疑慮與挑戰。

法案審查過程中,民進黨立委林淑芬及藥師出身的民眾黨立委陳昭姿均針對《再生醫療法》草案中維護病人權益及醫療倫理部分提出質疑,與*時任衛福部部長薛瑞元、醫事司司長劉越萍及支持院版草案的民進黨立委邱議瑩、醫師背景的王正旭等人相互攻防;國民黨立委幾無參與討論。

*時任衛福部部長薛瑞元:2024年5月20日新政府上任後,由原本積極推動《再生醫療法》立法的邱泰源接任部長。

最終衛福部在「尊重委員意見」下,將意見分歧之處再調整,甚至順利達成共識,不需經黨團協商,即順利送出委員會,並於今日經立法院院會二、三讀通過。

《再生醫療法》6大焦點,開放與限制的線畫在哪裡?

《再生醫療法》立法後,「特管法」將正式落日,台灣的再生醫療生技產業是否也將導回蓬勃發展的正軌?圖為生技廠商在展場向民眾介紹各種再生醫療產品的盛況。(攝影/陳曉威)

此次立法通過的《再生醫療法》及《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分別由衛福部醫事司與食藥署主管。

《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規範再生醫療製劑的查驗登記、有附款許可、製造販賣、上市後流向管理強化、藥害救濟等加以規範。其中有附款許可,針對診治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的疾病,於完成第二期臨床試驗,並經審查風險效益,具安全性及初步療效者,得核予有效期間不超過5年的許可,期滿不得展延。目標讓民眾能及早取得商品化、規格化、製程加工達標準且一致化的再生醫療製劑,並鼓勵再生醫療產業發展。

由醫事司主管的《再生醫療法》立法後,位於行政命令位階的「特管法」中,*有關細胞治療技術的章節正式落日,將再生醫療技術的管理強化至法律位階。不僅規範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技術或使用再生醫療製劑時,確保的安全、品質及有效性,也限制臨床應用能執行再生醫療的範疇、再生醫療人體試驗及研究、組織細胞來源管理等面向。

*有關細胞治療技術的章節:「特管法」正面表列開放6項自體使用、風險性低、安全性可確定的細胞治療項目,包括癌症、膝關節軟骨缺損、難癒合的困難傷口等,只要衛福部醫事司審核通過,不須通過臨床試驗便可提供治療,其中以實體癌第四期的自體免疫細胞治療為最大宗。

由於再生醫療技術的開放,跳脫原本實證醫學的臨床試驗程序,讓有療效尚未有結論、但有初步證據的新療法,直接在臨床施用,一直是關注的焦點。

《報導者》整理此次《再生醫療法》六大修法焦點,呈現具前瞻希望潛力的醫療技術與病人權益保障、醫學倫理之間,如何衡平的重要討論。

焦點1:臨床治療運用「例外情況」開放異體、排除異種

有別於「特管法」已開放6項使用自體細胞的細胞療法,依《再生醫療法》*第3條規定,再生醫療定義並未限縮細胞取得來源是同種自體、同種異體或異種異體。

*第3條:「再生醫療」指利用基因、細胞及其衍生物,用以治療、修復或替換人體細胞、組織及器官之製劑或技術。「再生醫療技術」指於人體執行再生醫療之技術。但下列技術不包括在內:1.輸血 2.使用血液製劑 3.骨髓造血幹細胞移植、周邊血造血幹細胞移植 4.人工生殖 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技術

細胞開放的範疇,去年草案即備受爭議,許多意見表示再生醫療技術不應貿然開放風險與技術門檻更高的異體細胞,若為大規模、商品化的異體細胞之應用,仍應採「製劑」途徑,向食藥署申請審查密度更高的查驗登記。

但衛福部前部長薛瑞元認為,台灣不應在定義上就限縮再生醫療的範圍,並舉例國際間已核准多項異體細胞治療,包括歐盟與日本核准用來治療克隆氏症的Alofisel、美國核准治療第一型糖尿病患者的Lantidra、對血癌患者使用的異體臍帶血幹細胞治療Omisirge等。至於異種異體部分,薛瑞元則坦言,到目前為止,「還在研究的階段是比較多。」

衛福部強調「不應限制研究發展的可能」。時任衛福部長薛瑞元在5月8日首日逐條審查時甚至辯稱:「如果我們臨床禁掉的話,研究大概就不會去做,因為研究的話要用在人身上,才會有研究的價值,不然會覺得做研究有什麼意義。」

但陳昭姿卻指出《再生醫療法》談的是臨床應用,研究發展並沒有限制細胞來源範疇,更舉日本及韓國為例,再生醫療技術僅限同種自體、同種異體,都禁止「異種異體細胞」,僅在製劑範圍有將異種細胞納入管理。參照日、韓,陳昭姿表示台灣在技術方面也應禁止「異種異體細胞」。

經兩日委員會反覆討論,最終達成共識,「再生醫療」定義不排除異體、異種,但在陳昭姿、林淑芬堅持下,認為最低底線是「例外適用」、不需完成人體試驗的*恩慈療法「應排除異種細胞、組織」。衛福部也照委員建議,修正《再生醫療法》第8條條文內容,將恩慈療法排除使用異種細胞。

*恩慈療法:針對國內病情危急或重大病人,目前國內沒有藥物,或合適替代療法,可由醫師申請個案使用,並交由食藥署審核。在《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款、《藥事法》第48-2條、《人體試驗管理辦法》第3-1條都有適用規範。

焦點2:免做人體試驗情形,限恩慈療法及已核准的技術

去年院版草案最大爭議為不需完成人體試驗即可施行的例外情形,除了緊急的恩慈療法外,還擴及到只要「證實安全性及初步療效」、「不含基因改造或轉殖之人類細胞及其衍生物之細胞治療」亦可。

今年新修正的院版條文則已調整,《再生醫療法》*第7條規定除了例外情形外,都應依《醫療法》進行並完成人體試驗。

*第7條:醫療機構執行再生技術前,除有第8條第1項規定情形外,應進行並完成人體試驗。

但「人體試驗」的具體規範為何也引發外界質疑。據衛福部說明,參考美國基因與細胞治療學會(American Society of Gene & Cell Therapy)有關人體或臨床試驗流程,針對明顯未滿足醫療需求的嚴重或罕見疾病,現有療法無法充分解決其治療或診斷問題,或基因、細胞治療等風險太大,無法於健康受試者施行的情況,基因和細胞治療臨床試驗通常合併第一、二期研究,進行安全性與有效性測試。因此,原本衛福部僅在立法說明寫出「將視整體發展狀況,另訂定相關指引供醫療機構參考運用」,但在陳昭姿要求下,則把「將視整體發展狀況」刪除,衛福部應負責訂定相關指引,仍有待詳細規範。

與第7條連動的第8條,則規範免完成人體試驗的例外情形:

1.治療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之疾病,且國內尚無適當之藥品、醫療器材或醫療技術(恩慈療法)。

2.本法施行前,醫療機構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執行之再生技術。

醫事司司長劉越萍說明立法時強調,恩慈療法會「嚴格限制,且是逐案申請」,但林淑芬指出原本草案「免進行或免完成人體試驗」過於模糊,且難以確保安全無虞。經多輪討論後,才將「免進行」刪除,且立法說明也補充需「於十大醫藥先進國家、地區已進行人體試驗」,確保一定安全下,才得例外免於國內進行或完成人體試驗。

此外,為滿足病人醫療迫切需求,《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也有規範,於完成第二期臨床試驗,並經審查風險效益,具安全性及初步療效者,可以核予業者有效期間不超過5年的有附款許可,應先經「再生醫療審議會」的審議通過。

審議會的職權範圍及成員組成,歷年也有諸多討論,此次院版草案原僅規範性別組成,經討論後,明確廣納相關專業領域人士,包括醫、藥、生技、倫理、法律與其他相關專業學者專家及病友團體,就再生醫療事項提供諮詢或審議。

焦點3:刪除「醫院可成立再生醫療生技醫藥公司」爭議條文

醫療機構是否能成立再生醫療生技公司,也是去年的一大爭點。政治大學法學院生醫倫理與醫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劉宏恩認為,已開放的細胞治療動輒「自費」上百萬元,但許多癌末病人與家屬抱持姑且一試的心態,仍可能耗盡家財選擇治療。在病人與醫師間資訊不對稱的情況下,彼此恐怕產生利益衝突。

去年院版草案,更進一步開放醫院可以成立營利性的再生醫療生技醫藥公司,讓醫院身兼生技業者,專辦細胞操作業務。劉宏恩也擔心使利益衝突更加劇,醫院更有誘因向患者推薦費用高昂、但療效未明的自費治療項目。

今年審查中,劉越萍也坦言如此確有「球員兼裁判」的疑慮,因此將第14條的相關內容刪除,在場委員並無意見。

不過,同在*第14條中「細胞培養、處理及保存」的相關規範,則延續上屆有意見認為執行細胞操作的機構,無論是醫療機構或受委託的生技公司,都應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GMP)、西藥優良運銷準則(GDP),此次立法過程中也有諸多討論。林淑芬強調,再生醫療操作中最大的風險就是細胞被汙染,應該要有更嚴密的實驗室品質規範、環境標準,而非僅採衛福部回應的人體細胞組織優良操作規範(GTP)。

*第14條:醫療機構執行再生技術,有細胞培養、處理及保存(以下併稱細胞操作)必要者,得自行或委託再生醫療生技醫藥公司或醫療機構(以下併稱受託機構)為之。前項執行細胞操作之醫療機構、受託機構,免依藥事法之規定取得藥品製造業許可執照;其執行細胞操作,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及許可後,始得為之。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項之查核、許可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團體辦理。第二項醫療機構、受託機構執行細胞操作之方法、設施、設備、管制措施、運銷、操作人員資格與應完成之相關訓練、查核、許可之申請條件與程序、核准效期與展延、廢止、許可事項變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在林淑芬堅持下,雖條文本身未明訂規範準則,但於立法說明中增補,避免因細胞操作不當導致汙染等風險,執行細胞操作的機構應符合相關品質規範,如GTP、GMP、GDP,必要時,也應符合生物安全相關規範。

焦點4:胎兒不得提供細胞、無行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同意書需經公證

《再生醫療法》規範的細胞來源將胎兒組織、細胞排除,但羊水、臍帶及胎盤則不受此條文限制。圖為胎兒胎盤示意圖。(攝影/陳曉威)

再生醫療組織、細胞的來源提供者,以有意思能力的成年人為限。不過,去年與今年的草案版本,都有但書:「顯有益於特定人口群或未能以其他對象取代者,不在此限。」其中包括倫理爭議極大的胎兒,以及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等對象。

在民眾黨黨團提案版本中,希望排除胎兒與無行為能力人提供細胞,劉越萍則回應,「在科學、在再生醫療的發展其實是日新月異」,希望細胞提供者不要限縮。

經委員多番與衛福部討論後,薛瑞元最終贊同把胎兒的組織、細胞排除,但羊水、臍帶及胎盤則不受此條文限制。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則強化保障,取得的書面同意應經公證才生效力。

焦點5:限制胚胎幹細胞研究

去年院版草案中,將過去緊閉的胚胎或胚胎幹細胞研究開了一扇門,針對以人工受精方式製造胚胎、製造雜交體、繁衍研究用胚胎等具高度倫理爭議的研究,從「明文禁止」到「可例外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也引發專家學者歧見。

此次立法,則維持目前「人類胚胎及胚胎幹細胞研究倫理政策指引」規定,禁止胚胎或胚胎幹細胞研究,將行政規則提升至法律位階規範。該條文審查時沒有任何委員提出意見,迅速照院版通過。

焦點6:每年公開結果報告,包括治療效果、不良事件

細胞治療技術從2018年9月上路至今,截至2023年12月,執行案例達1,398位,其中高達1,138位是施行癌症自體免疫細胞治療的病患。各界不斷要求衛福部公布結果「報告」,但最終衛福部拖到再生醫療雙法皆已審查完、出委員會後,於5月中旬才公布內容僅僅3頁的「摘要」。

審查時,林淑芬也對院版草案提出質疑,表示公開的「醫療品質資訊」,內容應該更為明確,而且「定期公布」也未指明究竟多久。

林淑芬強調,《再生醫療法》若要保障病人的權益,至少得透過公開透明的資訊,讓病人能找治療效果較好的醫療機構,「大家錢花最多、緣木求魚,茫茫大海中為了抓到的這一根浮木,我們也沒有說要保證這個療效,只不過是要求說這些在做的醫療機構、業者這麼多,哪一家做的比較好?而這個好不好怎麼界定?」

第一天審查時,對於結果報告應涵蓋哪些內容、如何定義療效並無共識,陳昭姿無奈說:「(審查)我們也做了一些溝通、有一些共識, 甚至一部分的妥協,但是要求看結果的時候,大家卻都講了很多困難,更加證明大家花那麼多錢的再生醫療有那麼多不確定性。」

隔日再審查時,衛福部則聽取建議,修正報告應「每年公開」,並且除了公布案例數、治療效果、不良事件外,衛福部再於立法說明欄中新增「醫療品質資訊」應包括的內容,例如核准的醫療機構家數、總收案人數(包含完成完整療程人數、未完成療程人數)、不良事件及臨床評估指標(如傷口面積、存活天數等)。

經委員與衛福部來回討論,林淑芬也提出建議,將「報告統計之醫療品質資訊」強化為「治療效果及統計之醫療品質資訊,以維護民眾權益」,獲在場一致共識。

三讀通過後,邁向制度化管理的未來挑戰

再生醫療雙法在朝野共識下三讀通過後,民進黨籍立委(左側)與國民黨籍立委分別在議場中手舉標語合影留念。(攝影/陳曉威)

再生雙法通過後,各界期待未來有更明確的制度化管理與把關,真正推助醫療與產業發展,也能保障病人的權益。

此外,法案也明定相關罰則,包括若是非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去年院版罰則最高僅200萬元,三讀版已提高到最高2,000萬元罰鍰,政府也得以沒收違規業者的設備、製劑。

而依目前「特管法」相關法令,並沒有相關罰則,僅能以《醫療法》懲處醫療機構,最高可處新台幣25萬元罰鍰。

執行過上百例癌症自體細胞治療的台中榮民總醫院細胞治療與再生醫學中心主任李冠德認為,有了罰則最大的目的在保障那些合法的廠商,才會願意投資,否則廠商都不願意做臨床實驗。他也期待,雙法上路後能讓細胞治療、再生醫療更有前景,「不然其實很多人都已經覺得沒什麼希望,因為它就轉為地下經濟了。但現在看能不能藉著立法再導回正軌,那我相信臨床試驗就會愈來愈多。」

挑戰1:療效如何?適合哪些病人?專家期待更細緻的評估報告

然而,療效的評估與成果報告如何規範、呈現,仍是隱憂。

李冠德表示,之前衛福部雖然公布3種癌症的存活天數中位數看起來還不錯,但因為報告的資訊過於稀少,「沒有辦法做任何判讀。」李冠德進一步解釋,除了個案數過少以外,也看不出細胞治療介入的時間點,即便治療對象是「實體癌第四期」患者,也還分第一線、第二線、第三線治療,像大腸癌第一線治療的平均存活時間不到3年、第二線治療1年半,如果到第三線治療的新標靶藥物才8個月;肝癌第一線治療平均存活12.8個月、第二線10個月、第三線4個月;至於胰臟癌,最好的第一線治療是8.5個月、第二線6個月。

即便衛福部公布的結果看似較佳,李冠德強調:「沒有區分這個病人到底是第幾線,如果全部把它混在一起,那真的是無法評論。」報告也沒有細分不同種類的細胞治療,究竟是*NK、DC還是CIK好?事實上,醫院將病人資訊登錄至管理系統時,都會上傳細胞治療療程資訊,也會填寫之前做過什麼治療、目前合併哪些治療,這些都沒有呈現出來,「民眾還是沒辦法選擇,也還是看不出到底哪一家生技公司的細胞比較好。」

*NK、DC還是CIK:自然殺手細胞(Natural Killer Cell, NK):細胞療法中最早發展的NK細胞,一旦被活化,就會開始毒殺細胞。正常、健康的細胞擁有「主要組織相容性複合體I」(MHC Class I),可以抑制活性,NK細胞就不會啟動攻擊;若是癌細胞或受病毒感染的細胞,釋出的MHC Class I就會下降,進而讓NK細胞不受控制,開啟毒殺細胞作用。NK細胞療法,是病人抽血後分離出NK細胞,再培養擴增NK細胞的數量,「以量取勝」來殺癌細胞。樹突細胞(Dendritic Cell, DC):DC細胞的主要功能是傳遞抗原給殺手細胞T細胞,本身不具有殺敵能力。首先將癌細胞的抗原與DC細胞一起培養,讓DC細胞能表現出抗原後、即認識癌細胞後,輸回體內,此時T細胞就能認識帶有癌細胞的抗原,並活化免疫反應,進而對癌細胞進行攻擊。細胞激素活化殺手細胞(Cytokine-induced Killer Cell, CIK):CIK細胞,先將細胞培養擴增後,再加上干擾素、白血球介素IL2等細胞因子,誘導出具備毒殺功能的NK細胞與NKT細胞。前者可以直接攻擊癌細胞,後者則刺激自身免疫系統,活化T細胞來殺敵。

中國醫藥大學新竹附設醫院放射腫瘤科主任郭于誠則認為,除了療效外,也要討論這些病人到底適不適合做?因目前癌症細胞治療僅開放給「血液惡性腫瘤經標準治療無效」、「第一至第三期實體癌,經標準治療無效」以及「實體癌第四期」,郭于誠透露,確實有些不符合條件的病人會私下找管道施打細胞治療,依他觀察,「其實沒有看到什麼顯著副作用,只是說有些人腫瘤還是在變大,但是人看起來好好的,甚至還很有精神。」

但依目前衛福部公布的報告,郭于誠認為,「所有的這些病人全部都被套在一起,有開過刀、沒開過刀的全都混在一起,你怎麼看得到結果?」

許多病家花大錢只求一線生機,郭于誠會向病患詳加解釋,細胞治療只是輔助、不能取代正規治療,「針對游離在身上的癌細胞,有點像血癌,還沒有形成一顆腫瘤,這個應該才是細胞治療能夠真正負責的敵人,可是當它已經形成組織,細胞治療應該就很困難了。」他也坦言:「細胞治療確實還是需要有一定經濟實力的人來使用。本來就付不起的人,我覺得真的就不要勉強。」

台灣大學醫學系教授黃韻如原本十分期待成效報告,等來的卻是「不知所云」的3頁摘要。她認為癌症的療效分析確實很困難、受多種因素影響,但報告竟連最基礎的資訊也沒有,像是男女比例、年齡分布、癌種分布,或接受細胞治療的種類,也沒有公布是否有發生不良反應。

國內癌症細胞治療上路後,因沒有對照組設計,難以比較治療效果差異。黃韻如建議,「我們已經不能往回看了,那如果以真實世界數據來說的話,可不可以回過頭去挖?」她舉例,若有70歲的阿媽接受乳癌的細胞治療,那就要另外再找一位70歲的阿媽做病例對照,且要考慮其他影響療效的因素,例如同樣有糖尿病,一一比對後,才能看到存活天數中位數是否有差異。

針對專家學者的建議,新任衛福部政務次長林靜儀卻回應,要檢視這些治療是否妥善或哪些治療是不是要做一些調整,得回到專業的醫學會提供相關資訊,並表示提供公開統計數據,若民眾沒有好好判讀,仍可能影響病人權益、影響就醫抉擇,不過衛福部會盡量將資訊公開。

挑戰2:再生醫療審議會運作監督與醫療廣告把關應確實

學者指出,「再生醫療審議會」的運作和醫療廣告規範也是未來各界監督重點。圖為生技公司於展場設置的再生醫療相關產品廣告。(攝影/陳曉威)

除了療效報告外,劉宏恩還指出,再生醫療審議會的運作和醫療廣告規範也是未來各界監督重點。依目前規定,審議會僅針對「核予再生製劑有附款許可」進行「審議」,但對於再生醫療技術的實施,並沒有規定需經過審議會的審議許可。劉宏恩認為,再生醫療「技術」相比於「製劑」還是更為放寬。

此外,未來聘任委員時,劉宏恩也表示需注意是否有角色衝突,應避免同時是技術的施行者,卻又同時擔任審議製劑的委員;且因再生醫療仍是發展中的技術,也具有爭議性,雖審議會已納入醫、藥、生技、倫理、法律、病友團體等多元代表組成,但也需留意委員是否真的有公信力、代表性是否足夠,更應避免像醫事審議委員會,長年被詬病「名單保密不公開」,劉宏恩呼籲,再生醫療審議會的名單及程序應公開透明。

至於再生醫療廣告的規範,則讓劉宏恩憂心,若未來管理不佳則恐怕如醫美廣告產生眾多糾紛。「只要金額龐大、也是自費的項目,這個就可能有龐大的利益,就會讓醫療機構或醫師想要做更多廣告。」劉宏恩也指出,依目前法案的廣告管理邏輯,「仍是傳統的想像,透過傳播業者、廣告公司,像是報紙、電視台等等」,但現在很多廣告都是直接透過網路傳播,依*《醫療法》第85條,反而替網路傳播開很大的後門。劉宏恩擔心,未來許多再生醫療廣告也難以有效管理,即便違規罰款,業者也罰不怕。

*《醫療法》第85條:醫療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1.醫療機構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2.醫師之姓名、性別、學歷、經歷及其醫師、專科醫師證書字號。 3.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非商業性保險之特約醫院、診所字樣。 4.診療科別及診療時間。5.開業、歇業、停業、復業、遷移及其年、月、日。 6.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播放事項。利用廣播、電視之醫療廣告,在前項內容範圍內,得以口語化方式為之。但應先經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醫療機構以網際網路提供之資訊,除有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情形外,不受第一項所定內容範圍之限制,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再生醫療雙法通過後,法案有了明確的適用對象和執行程序,但在臨床技術運用這塊的效果評估和追蹤,以及再生醫療的相關管理,都仍有許多近在眼前的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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