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業務廣告須經事前審查 憲法法庭宣判違憲即日失效
憲法法庭今天(8日)就「移民業務廣告事前審查案」作出「115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認定「入出國及移民法」有關移民業務機構刊登廣告前須經事前審查,取得審閱確認字號後才能刊登,並對違規者處以罰鍰的相關規定,違反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及比例原則,自即日起失效。
本案源於富域禮悅國際有限公司在官方網站刊登港澳居民移居台灣、投資移民等資訊,因未事先取得廣告審閱確認字號,遭內政部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裁罰新台幣3萬元。承審法官認為相關規定有違憲疑義,裁定停止訴訟並聲請憲法審查。另外,也有一家移民業者智孚移民顧問有限公司因在臉書刊登港澳人士移居台灣等廣告,同樣未經審閱遭罰3萬元,提起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聲請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8日作出「115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認定《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移民業者刊登廣告前,須經移民署指定團體審閱並取得確認字號,否則可處3萬至15萬元罰鍰,屆期未改善甚至可勒令歇業,是針對移民業務廣告進行事前審查,限制移民業務機構的言論自由,已逾越必要程度,不符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也與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
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碧惠、司法院新聞及法治宣導處處長兼發言人吳定亞召開記者會說明判決結果。許碧惠表示,憲法法庭認為真實、沒有誤導性,而且以合法交易為目的的商業言論受到憲法言論自由保障,若對商業言論內容採取事前審查,將嚴重阻礙或壓制言論的發表,原則上違憲。許碧惠說:『(原音)即使商業言論受言論自由的保障程度不如政治、學術、宗教等其他類型的言論,但若對商業言論內容採取事前審查,將嚴重阻礙或壓制言論的發表,已構成對言論自由的重大干預,原則上違憲,須受嚴格審查。也就是說,這個法律的立法資料須足以支持對該等商業言論之事前審查係為追求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
對於內政部主張相關規定是為了避免消費者受到虛偽不實移民廣告欺騙,避免產生難以回復的財產及身分損害,屬於重大公共利益。許碧惠表示,憲法法庭認為移民業務廣告主要是誘引消費者進行交易,是否採信廣告內容仍取決於消費者;即使受到不實廣告影響而委託業者辦理移民業務或付費諮詢,所產生的損害通常仍屬財產上的損失,因此相關規定所追求的並非特別重要的公共利益。
至於內政部還主張移民廣告可能涉及假結婚、人口販運等國家安全風險,許碧惠說,憲法法庭認為,內政部並未具體說明這些風險與虛偽不實移民廣告之間的因果關係,因此不足以認定系爭規定的立法目的包括維護國家安全。
許碧惠也說明,由於相關規定已被宣告違憲,智孚公司敗訴確定判決也因適用違憲規定而遭廢棄,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