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制中共跨國鎮壓 律師籲從修法及新立專法下手
數起在台跨國鎮壓案件近期偵結起訴,陸委會日前表示,台灣目前沒有跨境鎮壓單獨成罪的概念,未來修法,將會朝著這個方向前進。律師則建議,可以修改《反滲透法》,或是新增「未申報外國政府代理人罪」,來彌補現行法律的漏洞。
研究本土跨國鎮壓案例的律師賴又豪、陳思妤分析,台灣目前沒有專門處理跨國鎮壓的法律,現有法律中,最直接針對境外政府行為的就是《反滲透法》,但是《反滲透法》主要是處理敵對勢力對內政、公共秩序的干擾,所以個人因為跨國鎮壓受到權利侵害,通常並不在反滲透法的處理範圍中。
當沒有專法規範、《反滲透法》又無法使用,大多時候相關機關只能依照鎮壓的行為,使用《刑法》的傷害、毀損等罪名起訴,然而,跨國鎮壓的行為模式十分多元,涵蓋跟蹤、毆打、侵入住居、入侵網路等,律師賴又豪直言,依照現有法律規範,可能會有漏接的情形發生,而且也不足以反映跨國鎮壓的嚴重性。
因此,賴又豪與陳思妤認為,想要彌補現行法律的漏洞,讓跨國鎮壓個案不被漏接、犯罪者獲得相應懲罰,一是透過修法擴大《反滲透法》適用範疇,將侵害個人權利的鎮壓行為也納入其中。另一種,則是可以仿照美國的「未申報外國政府代理人罪」,只要未向政府申報,而接受外國政府指示在境內行動,就可能構成犯罪。
賴又豪解釋:『(原音)只要他沒有沒有申報他是受外國政府指使這件事情,本身就可以變成是一個起訴的事由。那這會降低我們去處理相關案件的一定程度的難度,原因是因為你不用去論證說,可能相關的鎮壓行為本身是不是有很嚴重的違法性,或者是你也不一定需要去證明,這些鎮壓的行為人他可能有什麼樣的意圖,或是他造成的惡害多嚴重。』
賴又豪舉例,在集會遊行的場合,有人跟拍參與者,由於是在公開場合,這樣的行為不一定涉及隱私侵害,但如果這個行為是明確受到外國政府指使,又沒有申報,依照「未申報外國政府代理人罪」就將會是違法論罪的事由,將可以處理許多現行法律中無法處理的灰色地帶行為,防堵目前政府反制跨國鎮壓法制面上的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