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車輕微碰撞摔車他辯對方自摔 法官認定肇逃但免刑
陳女騎機車輕微碰撞前方邱姓騎士的機車,人車倒地受輕傷。邱有回頭看,但直接騎走,被控肇事逃逸。邱辯稱,陳女騎車太快摔倒,自認與他無關才離開。法官審理後,認定兩車有碰撞,邱確實是肇事逃逸,但因無肇責、無前科等情狀,判免刑。
判決指出,邱姓騎士年3月28日上午8時許,騎普通重型機車沿東信路往市中心方向行駛,陳女騎普通重型機車在後方同向行駛,陳女因未充分注意車前動態,也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自後方追撞邱女的機車,導致陳女人車倒地,右側大腿挫傷。
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邱姓騎士被控過失傷害罪部分處分不起訴,但因明知陳女人車倒地,卻未停車確認她是否受傷,或採取必要救護措施,也未提供聯絡方式或徵得傷者同意就騎車離去,起訴涉犯肇事逃逸罪。
基隆地方法院審理時,邱姓騎士辯稱,當天騎機車直行,有看到騎在後方的陳女人車倒地,但兩車並沒有發生碰撞,是陳女騎車速度太快摔倒,事故與他無關,他沒有肇事,且當時已有人叫救護車,他才離開現場。
法官查出,邱在接受警方詢間時,有說陳女越來越靠近,撞到他的機車,基宜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參酌雙方警詢筆錄、監視器翻拍影片及案外車行車紀錄器影片,認定兩車有發生碰撞。邱在陳女傾斜尚未倒地前,即轉頭看,認定邱知兩車確有碰撞,有肇事逃逸主觀犯意,辯稱未發生碰撞、自己無肇責等,均無法免除責任。
法官審酌邱姓騎士在這起事故中並無過失,應受非難程度較一般肇事逃逸案件為低,兼衡無前科,陳女因車禍傷勢輕微,認經偵審程序當能記取教訓,再犯率低,依法免除其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