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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罰好市多200萬翻車!台中食安處「上訴晚1天」 局長認錯自請懲處

太報

發布於 06月18日08:05 • 陳怡穎
圖為台中衛生局當時前往稽查好市多。台中市政府提供

台中市政府因2023年「A型肝炎莓果」事件,認定好市多未依規定通報並延遲下架問題產品,對台中兩家分店各開罰100萬元、合計200萬元。然而,該案在行政訴訟中接連出現程序瑕疵,不僅一審敗訴,後續上訴更因晚了1天遞交上訴狀,遭法院裁定駁回,全案確定撤銷。對此,台中市衛生局長曾梓展18日坦承局處內控沒有做好,除向市民道歉外,也已向台中市長盧秀燕自請處分,並強調將全面檢討改進。

事件源於2023年4月,好市多販售的冷凍綜合莓、冷凍藍莓及冷凍草莓陸續被檢出A型肝炎病毒,引發食安風暴。台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認定,好市多台中兩家分店未依規定主動通報,且延遲通知會員及下架問題產品,因此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對北屯店及南屯店各裁罰100萬元,合計200萬元。

曾梓展指出,當時高雄市政府已針對相關案件裁罰好市多700多萬元,但好市多對台中市衛生局仍有通報義務,且事件發生後,台中兩家分店持續營業,後續市府調查時也要求業者即時下架商品,因此認為業者確有違規情形,「這麼大的店家應負起通報義務且及時下架」。

不過,好市多提起行政訴訟後主張,公司已透過中央食品業者通報系統完成通報,由於系統設計限制,相關資料自動送往公司登記地所在的高雄市衛生局,並非刻意未通知台中市政府,同時質疑市府對兩家分店分別開罰,違反行政法上的「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好市多確實有延遲通報的違規事實,但台中市府將同一行為分別裁罰兩家分公司,不符合「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此外,台中市自訂《台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規定,未依限通報可處3萬元至10萬元罰鍰,市府卻未適用自治條例,而直接援引中央《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重罰100萬元,也涉及裁量適用問題,因此撤銷原處分。

曾梓展表示,法官認為「該罰還是要罰」,但認定一次裁罰兩家分店有一罪兩罰之虞,同時認為應優先適用自治條例。對市府而言,自治條例最高僅能裁罰10萬元,金額相當低,因此在收到判決後,經內部研判及報告後決定提起上訴。

然而,食安處後續卻爆發重大行政疏失,曾梓展表示,委任律師曾提醒承辦組長須於期限前提出上訴,組長也回覆知悉,但雙方對上訴程序產生認知落差。律師認為應由食安處自行向法院提出上訴,或再次完成委任程序後由律師代辦;組長則誤以為律師會直接處理,結果陰錯陽差延誤一天,直到發現問題時,上訴期限已經屆滿,法院最終依《行政訴訟法》裁定駁回上訴。

曾梓展坦言,得知結果後「非常震怒」,認為這是局處內控沒有做好。他指出,承辦組長因重大疏失遭記兩大過處分,並被拔除主管職降調為一般稽查員,之後也主動申請退休;負責督導的秘書、食安處處長及副處長等相關主管均受到懲處。他本人也已向市長盧秀燕自請處分,並向市民坦承道歉。

曾梓展強調,未來將對所有法律案件及政府列管案件進行更嚴格監控,避免再發生類似疏失。同時,雖然本案訴訟結果已經確定,但市府仍認為好市多確實有違規事實,依法負有主動通報及下架問題產品的責任,因此後續將與法制局及市府研議,是否依其他法源重新辦理裁罰程序。

他表示,目前正研究能否再次引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辦理裁罰,因自治條例最高僅能處10萬元罰鍰,對大型企業而言恐偏低。不過,究竟應適用《食安法》或《台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法界仍有不同見解,市府將持續研議並據理力爭。

台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則表示,尊重司法判決結果,對於莓果事件將另依法處分,並已完成相關人員行政懲處,同時全面檢討法制作業及案件管理流程,強化公文時效控管與督導機制,避免類似情形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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