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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確定收歸國有!大法官宣告「合憲」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2年08月12日08:36 • 發布於 2022年08月12日07:28
憲法法庭12日針對健保資料庫、農田水利會釋憲案做成判決。(記者叢昌瑾攝)

〔記者吳政峰、張文川/台北報導〕立法院前年通過「農田水利法」,把各縣市的水利會收為國有,引發費鴻泰等38名立委不滿,質疑違反比例原則,聲請釋憲,憲法法庭為此做成111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12日宣告合憲,農田水利會確定收歸國有。

司法院長兼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說明,農田水利法相關規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不侵害憲法第14條保障人民結社自由的問題,也未侵害財產權,亦不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審查後認定相關法規均合憲。本案主筆大法官為呂太郎。

費鴻泰等人主張,全國有17個農田水利會,光現金就有779億元,土地灌溉面積高達2.3萬公頃,非事業用地也有1600多公頃,再加上龐大的水利設施建設,員工數達2823人,受影響的水利會會員155萬人,市值高達數兆元,卻僅憑一條法令就要收歸國有,未經合法徵收,強奪民財,無法無天,違反比例原則。

藍委主張,行政院預計在今年10月1日在農委會下設置三級機關農田水利署,卻未完成農委會組織法的修正程序,而灌溉管理組織是農田水利署的重要核心組織,應納入農田水利署組織法,依照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應以法律明定,但行政院卻以行政命令為之,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關係人桃園農田水利會指出,新法剝奪了會員的結社自由權,危及基本生活保障,並侵害財產權,使會員權益遭蒙重大損害,合憲性大有疑慮。

行政院指出,農田水利會原作為協助履行國家任務的公法人,其制度非基於憲法所創設或保障,而僅是法律設計的一種國家間接行政模式,農田水利會的組織與自治,屬「功能自治」概念,既不受憲法地方自治所保障,亦無「制度性保障」適用,因此,農田水利會無從主張憲法上基本權利的保障。

行政院主張,農田水利會既非憲法本身創設,更非源自人民基本權利的制度,與憲法關連性甚低,其公法人設計不受憲法保障。本次修法改制基礎、方式與過程,均無違反憲法法律明確性、法律保留、權力分立、信賴保護及法律不溯及既往等原則,亦未侵害原有會員在憲法上結社自由,不違反比例原則或法律保留原則,均屬合憲。

農委會表示,農田水利會面對社會或地理環境變遷、當代嚴峻氣候挑戰、國人對於食品安全的期待、水資源公平有效利用,因水利會內財政與會務長年遺留的問題、治理障礙、公權力任務與性格衰退與質變等各項因素,已不能有效發揮功能,故轉型為公務機關,顯然是國家基於憲法風險控管與保護義務刻不容緩的首要任務,有改制正當性、必要性與急迫性。改制過程已善盡說理義、對話溝通與民主參與,未違反財產權保障及比例原則。

立法院前年通過「農田水利法」,把各縣市的水利會收為國有,引發費鴻泰等38名立委不滿,質疑違反比例原則,聲請釋憲,憲法法庭為此做成111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12日宣告合憲,農田水利會確定收歸國有。示意圖。(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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