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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今年首發憲法判決出爐!律師聲請撤銷羈押「缺他簽名」遭打臉 槍砲犯怒釋憲

太報

更新於 22小時前 • 發布於 22小時前 • 侯柏青
憲法法庭今年第一發判決出爐。資料照。李政龍攝

今年度第一件憲法判決下午將出爐,結果並非外界猜測的「行政院總預算案」,而是和人民權益更貼近的羈押處分。林姓槍砲犯在2022年底於屏東地院「視訊」開庭,受命法官當庭諭知羈押,辯護人於5日法定期限內提「準抗告」,卻受限疫情未讓林男簽名,慘遭屏東地院駁回,林男認為該裁定違反《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權及訴訟權,因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林男主張,他涉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遭屏東地檢署起訴,屏院於2022年12月29日下午2點40分進行訊問時,因為防疫的緣故,採用和辯護人「遠距視訊」的開庭方式,受命法官當庭諭知羈押處分。林男的辯護人、律師李永裕則趕在5天的聲請期限內,援引「111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向屏院提起準抗告(聲請撤銷羈押處分)。

不過,屏院認為無從引用這項憲判字意旨,且認為辯護人所提的撤銷羈押書狀上,只有委任律師李永裕的印章,並沒有林男的簽名或蓋章,和法律程序不合,因此做成「屏院112年度聲字第19號刑事裁定」,駁回聲請確定。

林男及委任律師李永裕主張,依據「憲法法庭 111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被告對於法院之裁判依法得提起上訴或抗告以聲明不服,是被告重要的防禦權;從而,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 上訴或抗告,除非與被告明示的意思相反,否則被告受辯護人協助有效行使防禦權之重要意涵,應該受到《憲法》保障。

聲請人主張,屏院的確定裁定,未賦予審判程序中,辯護人對於法院的羈押處分可以幫被告利益聲請撤銷,導致林男未能在5日聲請期間内獲辯護人的及時協助,難以有效行使防禦權,已侵害人民依照《憲法》第8條及第16條規定的人身自由及訴訟權保障,實屬違憲,因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今(1/2)天下午3點,將由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碧惠、新聞及法治宣導處處長兼發言人吳定亞召開記者會,公布「辯護人對羈押處分提起準抗告案」判決,本判決成為今年度首發的「115年憲判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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