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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首例!毒駕撞死三重警判太重 高院撤銷發回國民法官更審

鏡報

更新於 22小時前 • 發布於 22小時前 • 鏡報 馮茵
黃國維毒駕撞死三重警,一審遭判18年6月,高院發回更審。資料照片

27歲男子黃國維去年7月吸食喪屍菸彈依托咪酯後駕車上路,在三重區逆向高速衝撞1輛巡邏警車,造成員警黃瑋震傷重不治,黃男一審遭國民法官庭判處有期徒刑18年6月,案經上訴,高等法院認為國民法官有重複評價犯罪疑義,將全案撤銷,發回新北地院國民法官更審,為《國民法官法》上路後的首例。

高等法院合議庭指出,一審審判長應在審判前,向國民法官說明刑事審判的基本原則,並給予被告自由陳述的機會,被害律師主張《刑法》第185條第2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與《刑法》185條之3第2項不能安全駕駛罪只能擇一判決,新北地院國民法官卻說是構成2個罪,用2個加重結果犯來重複評價,程序有疏失,因此發回更審,新北地院應再自組國民法官庭,重新審理此案,成為《國民法官法》上路後的首例。

去年7月13日凌晨1點26分,三重厚德派出所警員黃瑋震及同事周姓警員共同執行巡邏勤務,黃員坐在警車副駕駛座,於正義北路往龍門路方向停等紅燈時,突遭黃嫌駕駛賓士車從對向高速衝撞,警車遭撞後甚至卡在騎樓上,造成黃員重傷送醫不治殉職,周員也受傷送醫。

肇事的賓士駕駛黃國維事後被驗出案發前一天,曾吸食K他命以及含有依托咪酯俗稱「喪屍煙彈」的電子煙,確認是因毒駕釀成這起悲劇,黃國維被依公共危險、過失致死等罪嫌送辦,案件由新北地院國民法官庭審理,經4天審理後,一審重判黃國維18年6月。

全案上訴至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30日撤銷原判決,並發回更審,高院給出的理由為,一審審判時,法官未清楚告知向國民法官告知本案為一行為犯數罪的「想像競合犯」,導致國民法官有重複評價行為,導致刑責變重,因此撤銷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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