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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離婚協議證人沒問過另一半就簽名 法官判無效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18年06月23日04:22 • 發布於 2018年06月23日04:22

潘姓女子與石姓丈夫結婚後,育有一女,因潘女有債務問題,石擔心波及到他跟女兒,與潘女商量先辦理離婚登記,債務還清後再辦理結婚登記;潘女同意,拿空白協議書給同事簽名,同事也沒有問過石。後來一家三口仍住在一起,沒想到石卻外遇,還把潘女趕出家門,她提告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新北地院判決潘女勝訴。

潘姓女子主張,她與石姓丈夫在2006年5月結婚,2014年間她有債務問題,丈夫擔心會波及他跟女兒,要求潘女先辦登記離婚,等債務清償完畢,再辦理結婚,兩造仍維持實質夫妻生活;她同意後,到書局購買離婚協議書範本,並請公司鄭姓女同事、劉姓男子在協議書的證人欄簽名。

潘女表示,鄭女與劉簽名時,離婚協議書上完全空白,她跟丈夫都沒有簽名,證人先簽完,她們事後才簽名、寫具體內容,並在2014年7月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之後二人繼續維持實質夫妻生活,與女兒住在一起;但2016年,丈夫外遇,她還被迫在2017年1月間搬走。

潘女主張,當時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的兩名證人,都沒有向她或丈夫確認是否有離婚真意,兩造離婚不具備法定要件,屬於無效,因此提告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石姓男子則辯稱證人都知道雙方有離婚意思,請求法院駁回潘女告訴。

法官傳喚兩名證人,鄭女證稱潘女是她在工作時的店長,當年請她幫忙簽離婚協議書,簽的時候是空白的,上面沒有寫離婚當事人的姓名及契約內容,因為潘女拜託她,她不好意思拒絕,就簽名了;她當時不認識潘女丈夫,沒有跟石姓男子有電話或見面詢問意見,因為這是店長家裡的事,不好意思過問。

劉姓男子證稱是以前工作時的店長,拿離婚協議書請他幫忙簽名時,他不認識石姓男子,簽的時候協議書上是空白的,他也沒有跟石確認是否有離婚的意思。

法官認為,二位證人證詞在離婚協議書簽名時,均沒有親自詢問石姓男子是否有離婚真意,兩人擔任離婚見證人時並未依法踐行見證程序,兩造離婚協議的見證程序有瑕疵,不合法定程序。

法官認定,潘女與石姓丈夫在2014年7月雖有離婚的合意,但因協議書並未具備二人以上親聞或親見兩造有離婚真意之證人簽名,即未依民法規定方式完成,離婚登記自屬無效,潘女訴請確認兩造間婚姻關係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潘姓女子與石姓丈夫辦理離婚登記,協議書上的兩名證人卻從未問過石是否確實要離婚,法院判離婚無效。記者袁志豪/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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