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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警殉職】 肇事司機連上22天 過勞開車重罰

鏡週刊

發布於 2018年04月24日03:32 • 鏡週刊

**疑疲勞駕駛毀了4個家庭的大貨車司機陸乙豪,偵訊時他供稱因開車精神不繼打瞌睡,看到車前有狀況時反應來不及,追撞前車造成重大事故,他當懊悔,但事故當時,先撞到貨車還是警車,都搞不清楚,可見過勞開車情況相當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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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乙豪坦承,因為感冒,但想說要多賺點錢,還是吃了妻子給的感冒藥後上路,前天下午五時從高雄出發,沿路送貨,一天之內開車12小時,路程超過500公里,發生事故當時,他已經極度疲勞,眼睛都快瞇上,車輛偏移不自知,發現前方有狀況,連煞車都來不及踩就撞上,南檢偵訊後依業務過失致死罪以10萬元交保。

被撞的貨車也承受不了猛烈撞,車尾變形,更何況是兩警和司機。

國道員警私下氣憤表示:「開著大型貨櫃車在國道簡直就是移動殺手,本來應該是他(陸男)自己出事,卻拉三個人下水陪葬,後來一定獲交保,國家真的病了。」

高雄市勞工局前往陸男所屬交通公司查緝,發現該公司去年2017年8月就曾因使勞工連續工作超過7日以上、未給付假日工資等違規事由,遭高市府勞工局裁處4萬元,沒想到這次又涉使勞工連續出勤達22天,使勞工嚴重過勞,明顯疏失。

大貨車頭嚴重毀損,可見撞擊力道猛烈。

高雄市府勞工局根據派車單及車輛大餅圖等出勤資料判斷,陸姓駕駛自4月1日至22日,已連續出勤共達22天,其間毫無例休,而這段期間一天工作超過12小時的日數至少7天,4月份至21日止,總計加班時數也已超過法定46小時;另輪班間隔休息時間也多日不足11小時,已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2條、34條及36條等,情況相當嚴重,勞工局對該公司開罰3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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