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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吸毒弒母」無罪案… 黃帝穎:傷害人民對司法「信任」!修法制定「強制治療」機制 補足「社會安全網」!

放言Fount Media

更新於 2020年08月21日07:15 • 發布於 2020年08月21日07:15

 

2018年10月,桃園梁姓男子狠心弒母37刀,更砍下頭顱從12樓住處拋下,行為令人髮指,震驚社會。一審宣判梁男無期徒刑,不料昨(20)日二審大逆轉,法官認定梁男犯案前吸毒,喪失辨識能力,改判無罪當庭釋放,再度引發社會譁然。《放言》今(21)日致電詢問律師黃帝穎,談論該判決的爭議。黃帝穎表示,兩審判決差異太大,傷害人民對司法的信任;當庭釋放也容易引發社會恐慌,建議未來修正《刑事訴訟法》,針對這類案件必須有「中間手段」,如增加「強制治療」等機制,補足「社會安全網」,讓民眾安心。

 

根據高等法院指出,合議庭成員有審判長陳筱珮、陪席法官羅郁婷、受命法官陳玉雲。判決無罪的理由有3點,第一、被告犯案前施用安非他命等毒品;二、根據被告三姊、鄰居、社區保全的證詞,梁男與母親並無任何嫌隙,沒有殺害動機;三、根據鑑定結果,梁男犯案時處卡西酮類物質毒品作用最強期間,欠缺辨識行為能力,應屬不罰,判決無罪。

 

合議庭當庭釋放被告後,將梁男責付桃園市政府衛生局處理,引發社會憂心梁男到處趴趴走會再次傷害他人。桃園市長鄭文燦認為判決不符社會認知,兩次審判差異太大;高檢署也預計提出上訴。梁男因有另一件傷害他人判處拘役55天的案子,桃園地檢署緊急徵得衛生局同意,發監桃園監獄,暫時解除外界的擔憂。

 

判決差異大,人民無所適從

 

針對本次案件,黃帝穎提出3個問題,第一、「無期徒刑」與「無罪釋放」是非常大的差異,此判決會傷害人民對司法的信任,一般人民對司法的認識,針對同樣的犯罪行為,到底該相信判決無罪還是無期徒刑,這是一個問題。

 

「鑑定意見」要更「慎重」處理

 

針對被告在犯罪行為時到底是不是「無意識」,黃帝穎指出,高院表示有3個鑑定意見,但他認為應該需要更慎重處理。

 

黃帝穎舉例,國際上1987年有個非常有名的案例,為「加拿大夢遊殺人案」,當時在一審就有6個鑑定意見,但高院昨天說3份;相比之下,人家在1987年就嚴謹到用6份意見來做判斷,雖然不是說愈多份愈好,但該強調的是,這件事必須「嚴謹」。

 

黃帝穎推測,檢察官提起上訴,應該會針對鑑定意見有所不足,或是有些需要再補強的地方,再多加著墨。他說,鑑定意見會判斷這個行為人在行為時是否真的「無意識」,這個需要很多專家鑑定,但國內目前在這部分還有待補強。

 

如何補足「社會安全網」

 

黃帝穎指出,社會關注的是「社會安全網」的問題,目前《刑事訴訟法》規定,判決「無罪」就必須「當庭釋放」;「嘉義殺警案」也遇到同樣的問題,一判無罪就放掉,但是判決的過程都有發現,被告有「精神障礙」或是「施用毒品」時的行為是無意識的情況。

 

黃帝穎表示,《刑事訴訟法》竟然沒有中間手段,比如說應該「強制送醫治療」,或是所謂「精神治療的監所」;法官只能說判決無罪就釋放,這會讓社會極度憂心。

 

「這部分需要修法,」黃帝穎說明,當被告被判定行為沒有意識,是否直接釋放,造成社會的恐慌,應該要有中間手段,比如有相關強制治療的規定,給予法官審酌。

 

「鑑定」不同,是否淪為法官自由心證?

 

《放言》詢問,談及鑑定報告份數的問題,也有可能每份鑑定報告的意見不同,那是否可能又淪為法官自由心證?

 

黃帝穎表示認同。他說,剛剛舉例的夢遊殺人案,是6份鑑定意見都一致,判斷被告當時在夢遊,陪審團也判定無法構成犯罪,是個非常有名的判決。

 

黃帝穎指出,若鑑定報告不同,可能就必須說不能有一定的落差,不然像是一審判無期徒刑,就是認為被告在鑑定上,無法確定行為時是否真的「無意識」。

 

「殺人跟把頭都砍下來,其實需要一定的過程,」黃帝穎表示,並不是說只刺一刀失血過多致死。該名被告是殺人之後,還砍好幾刀要把頭砍下來,代表被告知道這個過程是很兇殘的。他說,這個行兇過程要確定被告當時有無「行為意識能力」,必須經由許多專家鑑定才能判斷。

 

黃帝穎指出,如果其他鑑定意見有不一樣的狀況,就可能需要對專家證人「交互詰問」,針對彼此間不同意見,進行一定的討論過程,才能推論認為被告當時行為到底有沒有意識。

 

外界怒批「恐龍法官」該如何杜絕?

 

黃帝穎表示,在修法上面,針對《刑事訴訟法》就算要判無罪也不是當場把人放走,而是有中間手段,不引起社會恐慌。他說,如果當時的狀況確實是精神障礙或是吸毒導致行為沒有意識,必須有強制送醫治療,或是治療監所的機制。他強調,這種機制要出現,社會才不會擔心,這是「社會安全」的問題。

 

黃帝穎指出,法官在「社會說服」上面,包括說專家證人的鑑定意見是否充足,並且充分到可以對社會說服,這部分法官也必須持續努力。

 

 

圖片來源:翻攝自黃帝穎臉書、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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