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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付57元資遣費遭罰30萬 雲林廠商親上火線回應了

EBC 東森新聞

更新於 2025年09月13日03:56 • 發布於 2025年09月13日03:56

雲林縣某間公司在今年4月資遣一名上班僅1天員工,原先承諾會支付1天工資以及新台幣57元的資遣費,但未依照法規30日內給付,經員工向縣府投訴後,業者被罰30萬元,如今業者也出面回應。

事發在今年4月份,雲林一間公司因故資遣一名到職僅1天的員工,並承諾會支付一天的薪水以及新台幣57元資遣費,不過公司未在勞基法規定30天內給付資遣費,業務員因此向縣府投訴,業者遭罰30萬元,業者也親上火線回應,根據《ETtoday新聞雲》報導,廠商代表表示,該員工是業務,於今年5月5日報到僅在職一天,公司約定發薪日為6月10日,當日確實有匯款,但因銀行資料輸入錯誤導致失敗,公司隨即更正並再次匯款,誤以為成功了便未再確認,直到隔日才收到失敗通知後立即補正,並非故意拖欠。也坦承因為人員疏失加上不熟悉法令,未來將檢討並修正流程,也會虛心接受主管機關裁罰。

對此,雲林縣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張世忠處長表示,雇主資遣勞工,最常見的理由是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不能勝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需依勞工工作年資事先預告勞工外,依該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應於終止日30天內給付勞工資遣費,也應依就業服務法規定,於終止日前10日通報地方主管機構,否則會受罰鍰處分,其中未依規定給付或延遲給付資遣費,罰鍰處分高達新臺幣30萬元以上。

張世忠進一步表示,縣府雖有函請中央放寬行政裁量新增限期改善機制,惟中央目前仍建議以行政罰法規定進行減輕罰鍰額度為主,然最低罰鍰額度新臺幣30萬元經減輕至三分之一,仍高達10萬元,對於因不諳法令,而違法之微型事業單位而言,難以消受,除導致業者無法生存外,甚背負鉅額罰鍰債務,縣府將持續促請中央斟酌修法之可行性,避免鉅額罰鍰壓垮百姓生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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