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閃婚後發現妻子有精神疾病想退婚 未料40萬聘金已被媒人拿走8成

CTWANT

更新於 2025年07月06日02:45 • 發布於 2025年07月06日02:44 • 廖梓翔
(示意圖/pixabay)

因年近70歲的老母親急於抱孫,40歲男子古月(化名)透過8位媒人安排相親,並於2024年間與38歲女子司意(化名)見面,隔天就登記結婚。婚後僅6天,古月發現司意持有二級精神殘疾證,服藥量遠超媒人原本說的「每天只吃一顆便宜的藥」,決定提告要求撤銷婚姻並返還聘金。沒想到過程中發現,當時支付人民幣10萬元(折合新台幣約40萬元)的聘金,其中8萬元被媒人瓜分,司意實際收到的金額僅有2萬元。

根據《廣州日報》報導,古月指控媒人未告知女方患病真相,僅模糊表示「她每天要吃藥」或「沒什麼缺陷」,並強調司意未曾結過婚、個性乖巧能幹。

但實情是司意患病已逾8年,每日需服用五種藥物共十餘顆,經常陷入十數小時的昏睡狀態,精神狀況不穩。古月稱媒人與女方家庭皆對此避重就輕,導致他在未充分了解對方病情下草率結婚。

另一方面,司意則主張兩人婚姻是雙方自願,並經雙親見證。她坦承自己服藥情況,但也指出古月本身有智力障礙。她表示婚後婆婆為了趕快抱孫,強迫她停藥懷孕,因拒絕配合而被嫌棄,婚後第9天即被趕回娘家。媒人辯稱曾向古月母親透露司意需吃藥,當時古月母親還回應「這沒什麼問題」。

案件最初在廣東河源市連平縣人民法院進行審理,法院一審認為女方患病事實已有基本告知,不構成惡意隱瞞,駁回男方撤銷婚姻及退還聘金的訴求。

但男方後續提起上訴,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於二審判決中指出,雖然女方有透露患病,但並未證明其告知行為是全面、準確、具體,因此構成未履行婚前如實告知義務。法院支持撤銷婚姻,並裁定女方退還古月1萬元,媒人兵仁退還3萬元、洪葉退還1萬元,其餘款項因涉及其他未列入訴訟的介紹人,需另行處理。一審與二審的訴訟費用共計600元,由古月自行承擔。

律師鄭振煒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定重大疾病應於婚前如實告知,否則對方可請求撤銷婚姻。不過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重點在於是否存在故意隱瞞的惡意行為。若對方已知情並仍自願結婚,或病情已治癒,則無法據此請求撤銷。此類案件勝訴率不高,主因在於證據不足或時效超過。

鄭振煒建議,婚前應要求對方提供體檢報告,透過親友旁敲側擊了解身體狀況,若婚後發現異常,則應立即就醫並保存診斷證明與溝通紀錄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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