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閃婚4天就翻臉!學生妹控牙醫尫「月給30萬+房產」反悔 法官1句話打臉

三立新聞網

更新於 2天前 • 發布於 2天前

記者羅欣怡/桃園報導

牙醫透過交友網認識學生妹,兩人閃婚4天就翻臉。(示意圖/unsplash)

還是全職學生的小美(化名),透過交友軟體認識自行開業的診所醫師阿力(化名),4天後登記閃婚,但同居不到10天,小美認為阿力沒做到每月支付30萬元生活費的承諾,兩人為此撕破臉,小美氣得告上法院求償120萬元。桃園地院審理,認為兩人對生活費給付的認知有落差,再加上小美名下也有財產,並未達到《民法》中「不能維持生活」的程度,因此判小美敗訴;兩人也還在離婚官司中。

判決書指出,小美和阿力認識4天後就登記結婚,怎料這段婚姻「保鮮期」極短,同居不到10天就因為觀念不合爆發激烈爭吵,目前已鬧到離婚訴訟。

小美控訴,婚前阿力答應每個月都會給30萬元的生活費還會給房產,但只拿到過一次20萬,就再也沒下文,認為自己被阿力欺騙,並拿出LINE對話紀錄與錄音當作「鐵證」。

面對指控,阿力喊冤,表示要做到這些都是有「條件」,小美必須要到診所上班才能得到,這30萬才能算是「報酬」或補貼,如果對方只想在家當少奶奶「不勞而獲」,他絕對不具給付義務。

法官勘驗兩人對話,阿力聽到小美要討生活費,也回嗆「去告看看也許拿得到」、「有證據就請你直接提告」、「你知道那些條件都建立在要到我診所工作,對不對?你要給人家包養,你要講啊。你說你不是包養,你願意跟正常婚姻去上班,婚姻是兩個人在一起要去上班工作。包養才是說不用工作,靠生小孩就可以賺大錢、賺房子」;小美也反擊「你答應我的房產是聘金。每個月30萬元是扶養費」。

法官發現,雙方對於金錢給付的前提確實沒有共識,難以認定有「無條件付30萬」的契約;此外,關於小美主張的「扶養義務」,法官更直接指出法律現實面,根據《民法》規定,夫妻互負扶養義務的前提,必須是其中一方已經到了「不能維持生活」的情形。

雖然小美是全職學生、沒有收入,還要養老母親,但法院查出她的財產清單,發現其名下竟然握有房屋、土地及投資共計11筆資產,總價值約72萬餘元,並不符合「不能維持生活」的條件。

至於小美要求法院清查阿力診所的金流,想證明丈夫具有高額支付能力,法官則認為既然扶養義務根本還沒成立,查對方賺多少錢也沒意義,就連請求120萬元扶養費,也認為無理由,通通駁回。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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