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通過「能源管理法」修正草案 提升電網供電穩定與韌性
記者郭曉蓓/臺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14)日通過經濟部擬具「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草案將「再生能源」與「熱能」納入條文中的能源範疇,並針對用電量達一定規模的用戶,未來將要求設置自發自用儲能設施,藉此提升電網供電穩定與韌性。
經濟部說明,修正重點有四大重點,包括增訂公開能源銷售統計資料,主要是希望提升公共管理效能及推動能源合理有效運用,並制定因地制宜的節電計畫或策略。其次,增訂一定契約容量以上能源用戶應設置自用發電及儲能設備,目的在於強化我國能源用戶的能源自給能力,提升電網韌性、降低輸配線路損耗。
經濟部表示,第三、授權地方政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或技師執行能源用戶查核,將有助於增加地方政府落實節能規定的執行稽查量能。第四、擴大經中央公告指定的特定能源產品管理(例如:車輛使用的氫燃料)的授權範圍,完善能源產品與業務經營之法制環境,使業者有法可循。
經濟部表示,草案也檢討違法態樣及其罰則,考量現行罰鍰金額偏低,難生嚇阻作用,所以在通盤檢視本法罰則後,提高罰鍰金額上限,例如能源大用戶未依規定設置合格能源管理人員,罰鍰從2萬至10萬元提高到10萬至50萬元;並且針對有危害民眾或影響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如未依規定標示能源耗用量及其效率或標示不實等,授權主管機關得公布違法廠商、業者的名稱及違法事由,希望促使廠商及業者落實節能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