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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1050萬換約轉手、房地合一稅「成交價」認定200萬?國稅局曝算法

住展

更新於 10月07日09:14 • 發布於 10月07日09:14 • 住展雜誌 MyHousing

文/謝曉菁

預售屋換約申報房地合一稅,「成交價額」到底怎麼認定?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預售屋權利轉讓時,應以受讓人實際支付給讓與人的價額作為成交價額,不包含接手後還要繼續支付給建商或地主的款項;尤其民眾若無法提出交易費用憑證,採成交價額3%計算費用,更要留意計算基礎,以免申報錯誤遭調整補稅。

中區國稅局指出,個人自2021年7月1日起,交易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視同房地交易,應於交易日次日起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由於預售屋尚未完成交屋,轉讓時應以「受讓人實際支付給讓與人的價額」作為成交價額,至於受讓人接手合約後,後續支付給建商或地主的款項,則不計入讓與人的成交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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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舉例,A君以1000萬元購買預售屋,已支付建商150萬元,之後以1050萬元轉讓,等於換約獲利50萬元。此時受讓人實際支付給A君的價額為200萬元,包括A君先前已支付的150萬元及50萬元獲利;其餘尚未支付的款項則由受讓人接手後支付給建商,因此不計入A君這筆預售屋權利交易的成交價額。

預售屋換約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成交價額以受讓人實際支付給讓與人的價額認定,不包含後續支付給建商或地主的款項。示意圖

若A君無法提出交易費用憑證,則以200萬元成交價額的3%計算,可列報費用6萬元;再以200萬元收入扣除150萬元成本及6萬元費用,所得額為44萬元,以45%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為19.8萬元。

國稅局提醒,申報預售屋交易所得時,應以實際收取價金列為收入,並以實際支出列報成本;若無法提出交易費用憑證,依成交價額3%列報費用時,也要特別注意成交價額的認定方式,以免因計算基礎錯誤遭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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