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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上加利還不完1/借120萬竟繳535萬利息 連生財遊覽車都押上

鏡週刊

更新於 20小時前 • 發布於 23小時前 • 鏡週刊 Mirror Media
台中一名經營遊覽車的賴姓男子向地下錢莊借120萬元,還了7年多,光利息竟繳掉535萬8200元。(本刊資料照)

借120萬元,還了7年多,光利息竟繳掉535萬8200元,本金卻始終壓在身上。最近一起判決,讓重利問題再度浮上檯面。台中一名經營遊覽車的賴姓男子,因生意不佳、資金周轉困難,透過友人向洪姓男子借錢,沒想到年息高達72%,最後不堪負擔只能報警。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後依重利罪判洪男1年有期徒刑,並沒收535萬8200元犯罪所得,全案仍可上訴。

賴男2017年間經營遊覽車業,當時生意不好,每期光遊覽車貸款就要繳14萬多元,加上房租、牌照稅及家庭開銷,手頭相當吃緊。由於過去替朋友作保導致信用不良,已無法向銀行借款,只能透過友人介紹向洪男周轉。

賴男先後借款共120萬元,每月光利息就要繳7萬2000元。他後來曾希望每月繳出的7萬多,能有一部分拿來抵本金,但洪男不同意,要求120萬元本金需一次還清才行。為了借錢,賴男還拿自己賴以維生的遊覽車及妻子名下自小客車作擔保,雙方並簽下汽車買賣契約。

從2017年一路繳到2024年底,賴男累計支付利息535萬8200元,約為本金4.4倍。法院直指,洪男「明顯利用經濟上的優勢對告訴人進行惡意的壓榨」,認定年息72%已屬與本金顯不相當的重利。

洪男雖否認犯行,主張賴男本來就有民間借貸經驗,但法院認為,賴男當時已處於急迫、輕率且難以求助的狀態,最終判洪男有期徒刑1年,犯罪所得535萬8200元沒收。全案仍可上訴。

當借款人因信用不良、急需用錢而被排除在正常金融體系之外,往往更容易成為高利放貸鎖定的肥羊。除了個案報案後追查,檢警及相關單位也應針對地下錢莊、非法放貸及暴力討債建立常態性的機制並建立專案掃蕩,從廣告招攬、金流、放貸到討債端一併追查,避免民眾在走投無路時借到的不是救命錢,而是一筆怎麼還都還不完的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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