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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付錢當場開吃!苗栗男超商內偷吃39元洋芋片 慘賠76倍罰金

三立新聞網

更新於 12小時前 • 發布於 12小時前
男子在超商內偷洋芋片,遭法院判罰3000元。(圖/示意圖)

為了一飽口腹之慾,竟然要付出高達近百倍的代價!苗栗縣南庄鄉發生一起超商竊盜案。一名黃姓男子因肚子飢餓難耐,走進當地一家超商佯裝挑選商品,卻趁店員忙碌疏於防備之際,悄悄將架上一盒價值僅39元的雞汁口味洋芋片拿走,直接在店內拆封將洋芋片吃個精光,隨後默默轉身離開。事後店長清點商品數量察覺有異,緊急調閱監視器畫面並報警處理。全案經苗栗地院審理,依竊盜罪判黃男罰金3000元。

據判決書指出,去(114)年12月11日晚間7時29分許,黃男前往苗栗南庄某超商,先在貨架前假裝選購,隨後趁店員忙碌未注意時,徒手拿走架上一盒價值39元的雞汁口味洋芋片。不過黃男沒有拿到櫃檯結帳,反而當場將洋芋片拆封食用,吃完又假裝沒事、默默離開商店,直到店長清點商品發現有異,調閱店內監視器才確認遭竊,隨即報警處理。

警方循線迅速將黃男逮捕歸案,黃男在警詢時坦承不諱,供稱當時是因為肚子太餓,身上又沒錢,才會一時糊塗偷洋芋片果腹。然而,法官在審理過程中發現,黃男的背景並不單純,他過去曾涉及多起竊盜、妨害自由、詐欺及毀損等刑事案件,且才剛出獄未滿5年,竟又再度觸法,已構成「累犯」要件,顯示其法治觀念偏差,對刑罰的警惕反應相當薄弱。

苗栗地院法官認為,黃男雖然犯後態度尚可,坦承犯罪,且偷竊的洋芋片價值確實輕微,動機也僅是為了止飢,但他不尋求正當途徑獲取食物,依然嚴重侵害了店家的財產權。加上黃男至今仍未與超商店家達成和解、亦未取得對方原諒。法官衡量其國中畢業、曾做粗工維生且需要照顧母親的生活狀況後,最終依竊盜罪判處黃男罰金3,000元,折合台幣約為洋芋片價值的76倍,若黃男無力繳納罰金,則必須改服勞役3天代償,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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