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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體檢不問病史皆可投保但不一定賠

保險e聊站

更新於 2020年09月16日02:08 • 發布於 2020年09月16日01:16 • 保險e聊站

幾年前有朋友想買保險,來問正義哥「我有看到一個保險商品寫到,免體檢不問病史皆可投保。

我爸身體不好,很多保險公司都拒保,所以我想幫我爸保…」,哥在此慎重說明「可投保不代表一定會理賠」,承保和理賠是兩件事,最好分開來看。很多人有很多誤解,正義哥分別來說給你聽~

◎ 既往症不在保險範圍內

健康險保單條款對「疾病」一詞,常見定義為「指被保險人自本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的疾病」。

在保險法127條,對健康險亦提到保險公司的免責事由「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也因此,若投保生效後因某疾病申請理賠,保險公司證明此疾病與既往症相關,就有可能不理賠。

◎ 未誠實告知可解約

很多人誤解,在投保填寫要保書的健康狀況時,只要誠實告知,保險公司評估通過後承保,每個人就享有一樣的保障。這話只對一半,誠實告知體況,是供保險公司做風險評估。有時繳相同的保費,但因為既往症不在保險範圍內,所以擁有的保障就可能不同。

最重要的是,「免體檢不代表不用誠實告知」,很多人為了方便,在投保時,要保書裡的健康告知部分交由他人填寫,就可能會因沒有誠實告知,而可能會被保險公司依保險法64條來解約,這要多加留意唷。

◎ 時效

由於要保書針對五年內的體況做詢問,所以很多人會誤解五年前的既往症可以獲賠。從上述的保險條款對「疾病」定義可以得知,既往症並無時效的限制,保險公司證明疾病與既往症相關,就可能不理賠。

而有關誠實告知的保險法64條,解除契約權提到「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所以其解約權最長是二年,二年後不得解約,但賠不賠就是看取決於保障範圍和既往症了。

哥在此再重申一下,「可投保不代表一定會理賠」、「免體檢不代表不用誠實告知」,既往症對保險影響很大,建議在無體況時購買保險,換言之,投保前的規畫是非常重要的,避免日後想加保或是做保單調整,才發現「因既往症而回不去了」。

※ 延伸閱讀

★ 帶病投保,撐過兩年,保險公司會理賠?

★ 該如何減少醫療險理賠爭議呢?

【保險e聊站】透過生動易懂的圖文,把保險變得簡單。期待大家都能瞭解保險、買對保險,做自己保險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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