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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罷工預告期 修法月底啟動

中時新聞網

更新於 2019年07月08日20:10 • 發布於 2019年07月08日20:10 • 林良齊、黃有容/台北報導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6月20日罷工至7月6日簽訂團體協約後終於落幕,外界亟呼應訂定罷工預告期、罷工授權期等,勞動部表示,7月底將邀相關單位研議是否在勞資爭議處理法中訂定預告期、授權期,也會針對罷工糾察線、第三方調解人等爭議討論。商總則促請政府修法,明訂「職業工會無行使罷工權利」,並建議「攸關民生公眾利益行業」罷工,應有30天預告期的規範。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王厚偉表示,雖然此次罷工落幕,但也突顯目前法制不足的地方,如外界關注的罷工是否要訂定預告期、罷工授權期(有效期限)、糾察線等,希望可保障勞工的罷工權,但罷工不是要把企業弄到無法生存,也不是要讓消費者無法因應。

王厚偉說,如要訂定罷工預告期,應該會限定特定行業,但還是要看社會大眾對此的共識,至少要取得公約數後才會開始後續的作業。

商總理事長賴正鎰指出,企業工會才應是罷工權行使的主體,職業工會在對企業原有制度、文化與勞資關係不了解情況下,反而容易導致衝突,代表性也令人質疑,更怕有不肖業者,利用職業工會操弄敵對企業罷工,嚴重扼殺市場秩序。

他認為「公共運輸業」如航空、輪船、鐵路、公路等攸關民生公眾利益,應制定「罷工預告期」應有30天,才能將對社會的衝擊影響降到最低,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

日前勞動部前部長潘世偉曾表示,應仿效美國設立專業調解人機制。王厚偉說,勞動部目前已發出524張調解人證照、每年處理2萬7千多件勞資糾紛,但如類似此次空服員罷工,事前經過20多次調解、也有調解人介入,仍無法調解成功,所以需要的是引進第三方專業調解人或機構,除要有專業、經驗、對勞動法令嫻熟外,還要雙方都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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