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庭認「偷拍兒少不涉違反意願」不必重罰 衛福部:偷拍均於法不容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今天做出統一解釋,裁定「偷拍不知情兒少性影像」,不構成「違反意願」要件,不可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處7年以上重罪。衛福部保護司強調,修法時認為只要拍攝兒少就是於法不容,因此「刻意不將是否違反意願納入法中」,針對刑事大法庭判決結果,將徵詢民間團體意見後再研擬因應對策。
衛福部、民間團體及朝野立委,在2024年創意私房案爆發後,研擬「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法,加重拍攝、重置、持有兒少影響等各項罰則,盼能嚴防性影像成為新型態兒少犯罪型態。近期一名黃姓男子,持手機偷拍7名兒少裙底,成功拍到其中一位兒少臀部及內褲,二審遭判4年二月徒刑,他一路上訴至最高刑事法院,鑑於類似案件各地法院判決不一,今天做出裁示。
衛福部保護司司長郭彩榕說,兒少團體關心兒少遭偷拍議題,此前衛福部、兒少團體等,針對偷拍兒少是否涉「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重罪,曾與司法院、法務部等舉行會議,當時各界討論後,決議先等刑事大法庭決議出爐後,再設法因應,如今判決已出爐,衛福部將再邀集民間團體交換意見,研擬因應方式,衛福部無預設立場。
不過,刑事大法庭認定偷拍不可處重罪的原因,係認為被拍攝兒少不知情,因此不構成「違反意願」的重罪要件。對此,郭采榕強調,成人偷拍相關規範,於「刑法」中訂定,有違反意願相關文字,但「兒少性剝削條例」修法時,衛福部立場認為「偷拍兒少就是於法不容」,因此刻意不將辨識是否符合意願等納入法規文字中,「這不是立法疏漏,而是立法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