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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三法」今婦女節上路 老闆性騷擾最重關3年、罰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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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24年03月08日03:13 • 發布於 2024年03月08日01:52 • 上報快訊/高陸
性平3法修正案今天上路,新制嚴懲「權勢性騷擾」,不得以金錢調解外最重還可關3年。僅為示意圖。(取自Pixels)

台灣去年6月間掀起一波#MeToo運動,立法院後來通過《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等3法修正案,並在今天(8日)三八婦女節上路,新制嚴懲「權勢性騷擾」,不得以金錢調解外還加重刑責,最重可處3年徒刑,不得易科罰金。

行政院長陳建仁昨天院會時指出,修法上路後,教育部、衛福部、勞動部需全面掌握修法成效與施行情形,積極檢討精進配套措施等。

衛福部也公布新舊法完整比較,衛福部保護司長張秀鴛指出,在《性騷擾防治法》新制部分,將著重對受害者的保護,包括延長申訴期限、受理窗口更明確、簡化申訴程序、強化隱私保護及明定場所主人防治責任,而先前許多性騷擾受害者會因不對等權力關係,導致申訴、處理過程受到影像,新制也載明,嚴懲「權勢性騷擾」,包括不得調解、加重刑責。

《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法部分,教育部表示,法規將適用範圍納入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各級學校及少年矯正學校,且「實習場域之實習指導人員」也列入教師的定義、校長及教職員工與性或性別有關專業倫理事項、精進學校與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機制,避免權勢不對等關係影響教育環境。

而《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載明「權勢性騷擾」情況,倘若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性騷擾者,將處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而違反情節輕微,經向被害人道歉並獲致接受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不過被申訴人如果是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申訴人可以在地方主管機關調查期間,申請調整職務或工作型態至調查結果送達雇主之日起30天內,雇主不得拒絕,若違反該規定,可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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