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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資產服務法拍板 操縱價格最重罰2億

卡優新聞網

更新於 04月07日20:45 • 發布於 04月07日20:45
《虛擬資產服務法》納管交易平台、保管、移轉業者並大幅提高罰則(圖/pexels)

我國虛擬資產監理制度加速成形。行政院拍板通過《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首度以專法方式,全面納管交易平台、保管、移轉等業者,並建立穩定幣發行與管理機制。草案更大幅提高不法行為罰則,對於操縱價格或涉及詐欺等行為,最重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最高2億元罰金。

同時,虛擬資產服務商(VASP)亦納入金融阻詐體系,透過同業聯防與跨部會合作,強化可疑交易監控與風險控管。未來交易將以線上形式為主,並藉由帳務紀錄與資金流向留痕,提升整體交易可追蹤性,防範洗錢與詐騙事件發生。

在制度設計上,本次修法由金管會主導推動,並參考國際監理趨勢,建立虛擬資產市場的基本法制架構。除延續既有洗錢防制登記制度外,進一步升級為專法管理,並導入許可制與分級分類監理機制。

依草案內容,未經許可發行穩定幣者,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若涉及虛偽詐欺、隱匿重要資訊或操縱價格等不公正交易行為,刑責加重至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最高2億元罰金,並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針對穩定幣管理,草案明定在台發行須經金管會會商中央銀行同意,發行人須為股份有限公司,並具備一定資本額。另須維持足額準備資產,並存放於境內金融機構,確保持有人可隨時依面額贖回,且發行人不得支付任何形式利息或收益。

與先前版本相比,此次在穩定幣監理上進一步強化3大面向,包括發行與贖回須按面額進行、不得拒絕贖回,以及須建立完善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資訊安全管理措施,相關細節將以子法另行訂定。

在虛擬資產服務商管理方面,草案依業務性質區分為交易平台、交換、保管、移轉等類型,並採2階段許可制度,須取得金管會核准後方可營業。同時明定客戶資產須與業者自有資產分離保管,並以信託或專戶機制確保客戶資金安全,避免出現違法挪用情形。

制度設計兼顧發展與監理,未來穩定幣發行將採「逐步開放」模式,初期預期以金融機構為主,後續再依市場成熟度與風險控管情形擴大參與對象。虛擬資產相關衍生商品也將循序開放,避免一次性放寬帶來系統性風險。

此外,為防範業者經營風險外溢,草案建立退場機制,當業者財務或營運出現重大異常時,金管會得限制資產移轉、命令業務移轉,或由其他業者承接,以降低對市場與投資人的衝擊。考量虛擬資產具跨境特性,對境外業者來台發展將採審慎開放態度,在顧及金融創新與監理需求下,引導優質業者進入監管體系,減少灰色地帶,提高市場透明度。

產業界普遍認為,專法推動有助建立市場信任,並使台灣虛擬資產監理制度與國際接軌。不過,對於穩定幣應用與次級市場機制,仍須關注後續子法是否保留彈性,以兼顧創新發展與市場活力。隨著專法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後續立法進度及子法內容將成為影響產業發展的關鍵,也牽動我國在全球虛擬資產市場中的定位與競爭力。

原文出處

  • 虛擬資產服務法拍板 操縱價格最重罰2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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