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皮工廠為收貨掛7面假門牌!一審判無罪檢察官傻眼 上訴「這理由」逆轉定罪
新竹林姓男子林為了讓鐵皮工廠方便收貨,竟自行偽造7面虛構地址門牌懸掛工廠外,一審認為門牌僅是標示建物同一性,欠缺文書所需的「意思性」,判他無罪。檢察官不服上訴,高院認定,門牌不只是地址標示,而是地方政府用來表彰特定建物號次、順序及個別性的特種文書,任意偽造、懸掛,已足以損害戶政機關管理及門牌編釘正確性,逆轉改判林男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判拘役40日,可上訴。
一審認「門牌不是文書」 男子因此獲判無罪
判決指出,林男2024年6月租下新竹縣湖口鄉多筆土地,並在土地上興建鐵皮工廠,因沒有門牌無法收貨,竟自行取得7面虛構地址的門牌,懸掛在工廠外。2025年3月18日,環保局前往稽查時發現,案件因此曝光。
一審法官雖認定林男確實懸掛偽造門牌,但認為門牌主要是「表示其物的同一性」,並未表達法律或社會生活上的特定意思,不具文書所需的「意思性」及證明力,因此即使林男坦承犯行,也不能以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論處,判決無罪。
檢察官上訴成功 高院認門牌具「特種文書」性質
檢察官不服提出上訴,高院改從門牌的行政管理功能認定,依新竹縣門牌編釘自治條例,門牌用來表示建物的號次、順序及個別性,不論建物是否合法取得建照,原則上均應依規定申辦,且不得任意改釘、拆卸或掩蓋,因此本質上就是地方政府用來表彰特定建物的特種文書。
高院認為,林男明知工廠沒有合法門牌,卻自行偽造7面虛構地址門牌並對外懸掛,已足以影響戶政機關對門牌編釘及戶政資訊的正確管理,一審以「門牌不具文書性質」判無罪,法律適用有誤,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林男拘役40日,可易科罰金。
高院量刑時考量林男無刑事前科,犯後坦承犯行,且工廠已拆除,7面偽造門牌也已丟棄,無法證明仍存在,因此未宣告沒收。全案仍可依法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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