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弄倒機車扶正才離開 「沒報警」也算肇事逃逸
台南一名張小姐日前騎機車載兒子外出用餐,在路邊停車格停車時不慎弄倒旁邊機車,她將對方車輛扶正後便離開。事後警方致電告知她涉及「肇事逃逸」,儘管她已與車主達成8千元車損賠償協議,且事故並未造成人員傷亡,仍被依法吊扣駕照3個月,張小姐對此無法接受,已提起行政訴訟。
事發當天,張小姐好不容易找到路邊停車格,但機車停放密集難以擠入,她請兒子先下車,才剛催油門便不小心弄倒旁邊機車。張小姐隨即將對方車輛扶正,停好自己的車後便與兒子去吃晚餐,沒想到這個舉動卻讓警方事後找上門。
張小姐表示,警方致電時告知對方車主已前往報案,要求她到場做筆錄,並認定她的行為構成肇事逃逸,這讓她相當傻眼。她後來也上法庭與車主商談民事賠償,張小姐指出,對方機車其實只有擦傷破損及一些舊傷,車主原本要求賠償約2萬4千元,經調解委員協調後以8千元達成和解。然而她在過年前收到處分通知,而與車主的調解是在2月4日才完成。
台南第二分局交通分隊小隊長謝進雄說明,駕駛車輛若不慎發生碰撞,即使僅造成輕微車損,也切勿逕自離去,以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構成肇事逃逸。警方是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未依規定處置」進行裁罰,換言之,只要是行駛中在公有路段挪車時弄倒其他車輛,就必須報警處理,直接離開便涉及肇事逃逸。
張小姐認為,為了自保,民眾若遇到類似情形,第一時間就應該報警,什麼都不用多說,至少這方面就不用煩惱。另有民眾分享類似經驗,表示自己機車停在合法停車格,卻被他人移車時弄倒,但警方告知這種情況不成立案件,要求自行與對方私下和解。
值得注意的是,事故地點也會影響處理方式,若發生在百貨、商場停車場等私人土地,警方確實無法介入。而許多人習慣在弄倒他人車輛後留下電話或紙條,但若要追究罰則,這樣的做法同樣構成肇逃,也難怪民眾會質疑,這樣的規定是否讓警察疲於奔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