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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爭取加班費比照勞工加成計算 人事總處回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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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6小時前 • 發布於 7小時前 • 上報快訊/陳安利
行政院大樓外觀。(資料照片)

為爭取公務員合理加班費,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日前除發函行政院主計總處,建請各機關編列足額加班費,也在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議題座談會中建議,公務員加班費應比照勞工採加成方式計算。對此,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今天(15日)表示,相關制度仍須審慎評估,後續將進一步研議。

假日活動不當動員? 基層公務員超時工作現況

根據人事總處公布的「116年度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議題座談會」發言摘要,全國公務員協會指出,基層公務人員除平日業務繁重、經常超時工作外,也常因假日活動遭不當動員,導致無法補休;若改在正常上班時間補休,又可能造成業務延宕。協會認為,機關主管指派加班應合理節制,並優先以核發加班費作為補償,同時建議加班費支給標準比照《勞動基準法》精神,以加乘方式計算,而非現行的單一標準,現行公務員加班費計算基準以每小時為單位,每小時支給基準=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主管加給,除以240。

依中央各機關的現行實務規定,公務員報加班費有上限規定,每月最高為20小時,其餘加班不能領加班費,僅能擇期補休假或獎勵。除非是公務車駕駛、長官辦公室、國會與新聞聯絡等特殊工作,必須專簽准許,才可以報超過20小時的加班費。

盼落實釋字第785號意旨 人事總處:進一步審慎評估

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再延長2小時者,加給3分之2以上;休假日加班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對此,人事總處表示,為落實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已修正《公務員服務法》及相關服勤規定,除特殊情形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任意延長服勤時間,以維護公務員健康權。至於公務員加班費是否比照勞動法令採加成給付,仍須審慎評估並進一步研議。(責任編輯:卓琦)

(延伸閱讀:公務員出走中引關注 20工會赴政院喊調薪至少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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