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加班費比照勞工加乘? 行政院人事總處:審慎研議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為爭取公務員合理加班費,全國公務人員協會不僅日前發函行政院主計總處建請各機關編列足額加班費,也在軍公教待遇座談會建議,加班費支給標準比照勞工加班費以加乘方式計算,對此,行政院人事總處表示,審慎評估並進一步研議。
人事總處公布「116 年度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議題座談會」發言重點摘要,全國公務員協會在會中呼籲,應正視基層公務人員超時工作的現況,除平常業務繁重加班外,許多假日活動不當動員,致同仁無法補休,抑或同仁於正常上班時間補休,造成自身業務延宕。
全國公務員協會強調,機關主管指派加班需有合理節制,並應以核發加班費作為優先補償方式,且加班費支給標準亦須比照「勞動基準法」精神,加班費支給標準以加乘方式計算。
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休假日加班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對此,人事總處表示,為落實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已修正公務員服務法及相關服勤規定,明定公務員服勤之相關規範,除因特殊態樣,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任意延長服勤時間,以維護公務員之健康權。至公務員加班費計算標準,是否參照勞動法令有關加班費加成給付之規定,仍需審慎評估並進一步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