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偷拍修法】藍委力推專法從制度把關 針孔「實名制」掀正反交鋒
愛爾麗偷拍風暴擴大延燒,隨著地方政府加強稽查,多家醫美診所、月子中心也被爆出疑似裝設有偽裝式針孔攝影機,引發民眾人心惶惶。為此,國民黨5位立委上週舉行記者會,擬提案制定《 隱藏式攝影器材管理及防制窺視法》專法,管制隱藏式攝影器材的製造與流通,草案版本已完成連署;內政部昨(18日)接受藍委質詢時則表示,會和經濟部討論研議針孔攝影機「實名制」,看如何防堵偷拍漏洞。
不能只管醫療 藍委拋「自主管理+官方監督」雙軌並行
衛福部醫事司長劉越萍上週表示,醫界和衛福部開會取得4大共識,包括強調醫療機構禁止使用偽裝、隱藏式錄影設備,不論理由為何都不被允許。同時也訂出醫療場域錄影原則,包括公共空間可基於公共安全設置固定式監視設備,但須明確告知;診療場域中的低度隱私空間,則需事前告知並取得病人書面同意;至於手術室、內診室、更衣室等高度隱私空間,原則上禁止錄影,僅在教學等特殊情況下得例外辦理,且仍須經患者書面同意。
衛福部醫事司長劉越萍表示,醫界和衛福部開會取得4大共識,同時也訂出醫療場域錄影原則
相較於衛福部聚焦醫療場域的管理措施,藍委則主張應進一步從「制度面」建立更全面的防偷拍機制。徐巧芯表示,推動專法的核心目的,在於建立全國一致的防偷拍制度,而非僅仰賴地方政府各自管理。她認為,現行問題並非地方完全沒有規範,而是各縣市標準不一、稽查量能有限,因此希望透過中央立法統一規範,建立場所自主定期檢測與留存紀錄機制,再搭配政府抽查監督,從過去單靠政府稽查,轉向「自主管理+公權力監督」雙軌並行。
草案內容主張從器材取得端建立「源頭管理」制度。隱藏式攝影器材的製造、輸入與販售都須取得許可,購買者也必須進行實名登記。草案指出,現行法規雖已對偷拍行為設有刑責,但對於偷拍設備的流通與取得缺乏管理機制,因此希望藉由建立許可與實名制度,提高取得門檻,降低器材遭濫用於偷拍犯罪的可能性。
防偷拍應納管網路平台 「實名制」恐有安全盲點
除針對器材流通進行管理外,草案也將管理責任延伸至網路交易平台。根據規劃,網際網路平台業者必須配合查核賣家是否具備販售許可,並提供具備實名認證的交易機制,同時建立通報與管理措施。提案內容認為,隨著偷拍器材大量透過電商平台流通,單純管理實體通路已難因應實際狀況,因此希望透過平台端共同負擔把關責任,建立從販售到交易流程的管理機制。若平台未履行相關查核義務,經主管機關要求卻未改善者,也可能面臨行政裁罰。
不過,民進黨立委陳培瑜對「實名制」提出疑慮。她認為,在境外平台購買、個人自行攜帶入境等多元流通管道仍存在的情況下,實名制未必能全面落實;她也指出,「購買者」不一定就是「使用者」,推動此制度,可能讓民眾誤以為風險已受到完整管控,實際上卻只是形成一種「安全的假象」。
立委陳培瑜認為,在境外平台購買、個人自行攜帶入境等多元流通管道下,實名制未必能全面落實
偷拍不能局限針孔防範 民團促修法改為非告訴乃論
現代婦女基金會執行秘書吳姿瑩表示,對偷拍器材的管理應有更細緻的規範,例如針對鏡頭尺寸、偽裝型態等建立客觀認定標準。她認為,單靠實名制無法真正解決偷拍問題,源頭管理也必須進一步釐清責任歸屬,究竟應由賣家、買家、使用者或進口者負責,否則相關制度恐流於形式,難以發揮實際效果。
吳姿瑩強調,此案的核心應是如何處理「偷拍犯罪」,而不應將討論侷限於「針孔攝影機」本身。她也指出,衛福部身為性影像犯罪的主管機關,目前僅提出針對醫療場域的因應措施,回應範圍過於侷限,未能從整體性影像犯罪防治角度提出更完整的政策與配套,令人感到失望。
吳姿瑩認為,偷拍案的核心應是如何處理犯罪,而非侷限於針孔攝影機本身
吳姿瑩提出,與其另立專法,不如討論修正偷拍相關犯罪的法律性質,針對大規模、無差別偷拍案件,以及場所管理人、雇主利用職務權限偷拍等特定情境,將現行「告訴乃論」改為「非告訴乃論」。基金會指出,在許多案件中,受害者往往不知道自己遭偷拍,或因影像無法辨識身分而無法主動提告,使得警方即使查獲大量偷拍影像,也可能因缺乏告訴人而無法啟動完整司法程序。
吳姿瑩認為,現行制度容易讓大規模侵犯隱私的行為人,因程序限制而規避責任,尤其當場所經營者或雇主利用管理權限犯罪時,對公共信任的傷害更為嚴重,不應完全依賴受害者自行申訴。若修法改為「非告訴乃論」,警方在掌握明確事證後即可主動蒐證、偵辦,有助提高嚇阻效果,也能補足「受害者不知道自己受害」所產生的司法漏洞。立委陳培瑜也認為,相較於另立複雜專法,討論修正為非告訴乃論是較具體且可行的方向。
吳姿瑩說,若修法將偷拍改為非告訴乃論,警方可主動偵辦,有助提高嚇阻效果。
司法介入兩難 巴毛律師:受害者未必想走完司法程序
不過,網紅「巴毛律師」陳宇安則認為,若將偷拍案件改為非告訴乃論,可能影響加害人的和解意願,因為案件一旦進入司法程序便無法撤回。她也指出,即使查獲偷拍影像,實務上仍須尊重受害者是否提告的意願,不太可能在受害者毫不知情的情況下,直接啟動司法程序。
陳宇安表示,過去性侵害案件也曾由「告訴乃論」改為「非告訴乃論」,因此偷拍案件並非不能朝此方向討論,但她認為偷拍與性侵害的傷害程度仍有差異,部分受害者未必希望再次經歷司法程序,因此制度設計仍應以被害人意願作為重要考量。(責任編輯:殷偵維)
偷拍與性侵傷害在程度上有差異,受害者未必希望再次經歷司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