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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大樓區權會決議設置基地台 頂樓戶這原因告贏電信公司!一審判拆除

壹蘋新聞網

發布於 2023年02月09日03:19
黃姓頂樓住戶不滿管委會未經其同意出租屋頂設置基地台,提起排除侵害之訴,一審判5大電信業者拆除基地台。示意圖(與新聞事件無關)

【記者鮮明/苗栗報導】苗栗縣頭份市1棟集合式住宅大樓,2020年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投票決議通過在屋頂架設基地台,管委會隨即與中華電信等5大電信公司簽約完成基地台設置,不料,投下反對票的古姓、黃姓頂樓住戶,以該決議違法為由,狀告5家電信公司。法官認為,管委會事先未取得頂層住戶同意,已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一審判決5大電信公司應拆除基地台。可上訴。

判決指出,這處位於苗栗縣頭份市的集合式住宅大樓,為增加收入,早在1999年就出租屋頂供電信業者架設基地台,後來因故在同大樓不同棟別遷移,2019年12月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遭多數住戶投票反對設置;管委會不死心,2020年4月再度召開區權會,會中以投票方式通過多數決,決議在家天下大樓屋頂突出物架設基地台。管委會隨即與中華、遠傳、台灣大哥大、台灣之、亞太等5家電信公司簽約,在屋頂完成基地台工程。

投下反對票的頂樓古姓、黃姓2名住戶,無力阻止管委會與電信業者簽約,事後以該決議未經頂層住戶同意,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為由,對中華電信等5家電信業者提起排除侵害之訴,要求他們拆除基地台。

5家電信業者代表出庭時均表示,該大樓共有9棟建物,基地台係設置在別棟建物,並非設置在古姓、黃姓所住的建物屋頂,且《電信法》僅規定設置基地台取得管委會同意即可,無須再取得頂層住戶同意;此外,古姓住戶曾同意將基地台遷到其他棟。

苗栗地院一審判中華電信等五大業者應拆除設置在這棟大樓的基地台。翻攝Google街景

苗栗地院法官審理認為,基地台電波對人體損害在醫學上尚無定論,容易造成住戶恐懼,因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003年修正時才會明定設置基地台除須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外,也要取得頂層的區權人同意,不能依《電信法》主張由管委會同意即可,否則失去立法的意旨;此外,基地台設置的位置與古姓、黃姓住戶均為同一住宅大樓,為全體住戶共同使用,電信業者不能以設置在不同棟的屋頂置辯。

法官認定, 5大電信業者未經頂層住戶同意就架設基地台,已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不過,由於古姓住戶曾在區權會後同意只要基地台遷至其他棟,他就沒有意見,法官認為他無權請求拆除基地台,予以駁回,但黃姓住戶請求有理由,一審判決5大電信業者應拆除該大樓屋頂基地台,可上訴。

電信業者辯稱基地台設置位置與原告所住為不同棟,但不被法官採信。翻攝Google街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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