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等10分鐘帶著615元餐點跑了 外送員挨告判6月易科罰金18萬
楊男前年6月6日晚間擔任優食(Uber Eats)線上訂餐平台的外送人員,接單後有騎車將餐點送到陳姓顧客家門口,但在該處等候未達10分鐘即帶餐點離去,陳女沒等到615元餐點提告。法官依業務侵占判楊男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得18萬元。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楊男為優食(Uber Eats)線上訂餐平台的外送人員,2024年6月6日晚間7時35分許,陳女透過Uber Eats平台上,向開飯川食堂訂購615元餐點,楊接單後,騎機車前往該店領取餐點,再騎車載運於7時54分抵達陳女家門口。陳女接獲取餐通知下樓察看,沒有等到楊男憤而報警處理。
陳女下樓過程拍下影片存證,拍攝時間為晚上8時0分,影片內容為「我走下樓梯,一樓僅見有商家在清洗物品,在一樓往左轉未見楊男身影,往右轉亦未見被告身影,方上樓離去。」
陳女說此次會提告是因楊男之前也有一次未將餐點送達,所以她記得他的名字,她很常訂Uber Eats,這次特別注意,並錄下影像證明他提早離開。
楊男否認業務侵占,指稱他在門口前等待約10分鐘,都沒有看到告訴人,他有以Uber Eats系統通知告訴人他已到,但告訴人並沒有回覆,提出Uber eat平台之訊息紀錄擷圖為證。
由於雙方法說不同,法官調1樓現場監視錄影畫面釐清,查出楊男當天晚間7時54分53秒騎機車自南站排骨店門口側橫跨義二路,穿越至該道路對向車道;7時54分58秒,停妥其機車於告訴人居所門口;7時55分21秒,騎機車自告訴人居所門口起步駛離,沿義二路往北方向續行,至7時55分43秒脫離監視器拍攝範圍。
法官審理指出,楊男雖曾到達現場,但未遇告訴人,未將餐點交付給楊女,亦未等待10分鐘即自行離去,未經同意將保管之餐點取走後自行處分,行為涉嫌獨犯業務侵占罪,判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