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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檢舉雙標?我切車道收罰單 你切車道「無違規」

EBC 東森新聞

更新於 05月22日14:24 • 發布於 05月22日14:24

台中一名林姓車主三月在國道一號上因「未依規定變換車道」遭檢舉,並被開罰三千元。近日他行駛台七十四線快速道路時,遭貨車逼近並切入車道,認為對方行為更為危險,遂提出檢舉,但警方回覆「無法明確判定違規行為」,檢舉不成立。對此,林姓車主質疑檢舉認定標準是否存在雙重標準。台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表示,從畫面難以判斷當下車速與距離,並認為車輛間仍保持一定距離,因此不予舉發。

車主林先生表示,你看他這樣給我切過來。在台七十四線上,一輛大貨車逼近轎車,幾乎貼近車頭後隨即變換車道,後方駕駛因此提出檢舉。不過警方審查後認為,無法明確判定違規行為,檢舉不成立,讓林姓車主感到不滿。

林姓車主指出,先前自己行駛國道一號時,因變換車道遭檢舉成功並受罰,如今遇到類似情況卻未成立,質疑標準不一。林先生表示,前陣子自己開車時,因距離問題被檢舉成功並開罰,近日遇到車輛切入車道距離更近,幾乎碰觸車身,但檢舉卻未成立。

林姓車主三月駕駛小客車行駛國道一號,限速一百一十公里,依規定安全距離至少五十五公尺,但實際車距約十公尺,因未保持安全距離遭檢舉,並被裁罰三千元。他表示,五月行駛台七十四線快速道路時,限速八十公里,安全距離應約四十公尺,但遭貨車近距離切入車道,提出檢舉卻被認定不成立。

林先生表示,畫面中貨車保險桿幾乎逼近車輛,卻仍被認定無法判定違規,感到難以接受。對此,台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表示,經檢視畫面後,由於難以判斷當下車速與距離,且認為前後車仍保持相當距離,因此未予舉發。

林姓車主表示,如果該罰就應該一起罰,才會心服口服。警方也表示,若民眾對裁罰有疑義,可向監理機關提出申訴,由相關單位再行審理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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