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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生滲透3-3》羈押共諜標準不同?馬德、朱政騏「證據差異」成關鍵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06月02日02:13 • 發布於 06月02日02:45
橋頭地檢署查出中天新聞主播林宸佑,以數千至數萬元不等金額,利誘現役及退伍軍人刺探軍機。(資料照)

〔記者劉詠韻/台北專題報導〕同涉共諜案,卻有羈押與否差異,外界常誤解標準不一,但關鍵在於證據結構與風險評估。以中天記者林宸佑與曾任民進黨台北市黨部執行長的朱政騏為例,前者因檢方掌握其與中方窗口、軍方等收賄金流證據,認定仍具持續接觸與滅證風險,因而獲法院裁准羈押;後者雖涉及密級資料外流至海峽導報相關人員,但檢方查扣關鍵通訊設備後,整體風險評估較偏向事後既成犯罪,未達聲押必要。

檢方與法院一般檢視三項要素,是否存在明確金流或對價關係、是否具備具體指示鏈或任務分工、以及是否仍有即時串證或滅證風險。以馬德案為例,檢調除掌握素材製作、指示審核與金流對價外,其聯繫對象涵蓋中方窗口、軍方人員與金流中介,檢方據此認定仍具持續接觸與串證風險,法院審酌後裁准羈押。

相較之下,朱政騏刺探並翻拍密級文件,透過專用手機傳送中媒《海峽導報》採訪主任王煒,事後收受人民幣2萬元作為對價。依目前證據樣態研判,朱政騏多停留在接觸關係、訊息往來或間接線索層次,且檢方已查扣手機,整體較偏向已完成、事後回溯型犯罪,因此並無聲押必要。

換言之,是否羈押的關鍵,在於被告是否仍持續與共犯聯繫、是否仍持有手機或其他對口聯絡管道、是否具備進一步滅證或串證的可能性,以及在搜索或偵查當下,是否仍處於持續犯行或延續風險狀態。同時,檢方也會綜合考量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所定之逃亡、串證或滅證之虞,以及第101條之1所規範反覆實施犯罪可能性等要件。

至於外界感受到的「是否羈押落差」,在司法邏輯上講究證據密度與風險,包括是否具備具體對價關係、金流或指示鏈的完整性,以及是否存在現實上的串證、滅證或持續接觸共犯的可能性。也因此,即便同屬反滲透或共諜相關案件,在證據發展階段不同的情況下,法院在羈押與否的裁量結果,仍須個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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