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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陸配村里長未放棄中國籍將遭解職 梁文傑嘆:沒有人真的去申請

太報

更新於 2025年08月07日10:28 • 發布於 2025年08月07日10:28 • 李佳穎
花蓮縣富里鄉學田村長鄧萬華已依法遭解職。翻攝內政部官網

花蓮縣富里鄉學田村長鄧萬華因具有中國籍,於8月1日起被解除職務,據了解全台有5位村里長具有中國籍,被要求必須完成放棄中華民國籍以外的身份。陸委會副主委發言人梁文傑今(8/7)日表示,他們都聲稱無法放棄,但似乎沒有人真的去申請,應該先嘗試看看。

內政部查核發現,全台5位里長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去函地方鄉鎮縣市公所依照《國籍法》規定辦理。其中,鄧萬華為中國籍配偶,雖放棄在中國的戶籍,取得台灣身份,但因無法放棄中國國籍,於8月1日遭到解職,成為首位因中國國籍問題而遭解職的村里長,並將提起訴願。

梁文傑也指出,依照中共的《國籍法》可以申請放棄中國籍,至今似乎沒有看到任何擁中國國籍的公職人員真的去申請,他們只是一直說沒有辦法放棄,但是沒有人真的有去申請過,問題就在這裡,這不是一個好的做法,應該先去試試看,但是否真的能放棄,他也不知道。

中國人士入籍台灣後參選與擔任公職的規定分別受《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與《國籍法》所規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放棄中國戶籍、入籍台灣10年後可參選公職,而《國籍法》20條則是規定當選1年後必須放棄外國國籍,兩個部會都是依法行事。

梁文傑也補充,《國籍法》針對國籍的認定與是否承認對方的主權無關,只要是有認定國籍的政權、組織、實質控制的政體都被視為「國籍」,即可能衍伸出的國家忠誠問題。他舉例,全球只有土耳其承認北賽普勒斯,但若有一名北賽普勒斯公民要歸化台灣,依然要放棄國籍。

針對放棄中國籍一事,外界有可透過具結、公開宣示等方式進行,但梁文傑表示,目前放棄國籍是由《國籍法》20條明定,是硬性規定,至於如何修正就由社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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