飯糰店跟房東槓到底 專家揭隱憂:恐因1事吃罰單
高雄鼓山一間由台日夫妻經營的飯糰店近日遭房東砸店,引發社會關注。房產專家何世昌指出,由於房東先行毀損財物,租客若提告,勝訴機率相當高。不過,他也提醒,若房東反過來檢舉租客1事,租客仍可能面臨罰款風險。
何世昌在臉書粉專「何世昌的房產知識Buffet+」發文表示,若日籍租客的說法屬實,租客在法律上則具備充分的自我防衛手段,因為房東率先毀損店面,「光這一項就告得贏了。」他也進一步說明,若雙方租約經過合意簽署並完成公證,任一方皆不得單方面解除契約。不過,若房東認為租金過低、自己吃虧了,仍有其他法律途徑可以主張權益。
1.廢棄舊約、重訂新約:但必須經租客同意,才能重訂新約。
2️.提早中止租約,並要求租客遷離:房東提早中止租約,通常要賠償租客1~2 個月租金。至於裝潢費用另計,若租約內容已有約定賠付事宜則按契約賠付。
3️.提出訴訟要求租客遷離、或聲請強制執行:若租客有違反租約內容但租客不願提早搬離,房東可提出民事訴訟。唯此案租約已走公證程序,若其中一方違約,另一方可按租約約定內容,持該公證書作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4️.騎樓是否在租賃範圍內之疑義:房東主張,不滿飯糰店將飲水機移到她認為屬於公共空間的一樓騎樓,情緒失控下砸毀了擺放在騎樓的花盆。
何世昌指出,根據過往類似的訴訟案例,法院通常傾向採納「若契約無另行約定,否則公共空間屬於租賃範圍內」的觀點。因此,若租約中未明確載明「騎樓不屬於租賃範圍」,房東主張租客占用騎樓的說法,勝算相對較低,還可能需賠償租金以及負擔店家財物損壞的賠償責任。
不過,何世昌也提醒,依據大法官《釋字第564號》解釋,騎樓雖屬於私人財產,但同時具有「供行人通行」的公益性質,因此原則上不得擅自擺設攤位。若未經許可(並非指經房東許可,而是經主管機關許可)占用騎樓,可能會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面臨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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